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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企业知识产权自律公约》
更新时间:2018.11.30    文件大小: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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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企业知识产权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秩序,减少知识产权纷争,促进和保障珠海市知识产权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珠海企业知识产权自律公约》,以共同维护和谐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条  企业知识产权自律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尊重知识产权。

第三条  凡珠海市企业均可自愿签署本公约,并倡议:全市企业“从我做起”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进程,积极维护并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不断提高自身修养、恪守职业道德,积极推动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自律建设。

第五条  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以及相关的科研、咨询、展览、设计、教学、检测等经营活动中,开展合法、公平、正当、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竞争,并承诺履行如下知识产权自律义务:

(一)尊重他人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不以窃取或利诱获取等非法手段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和盗版活动。

(二)抵制抄袭、盗版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尊重权利人的智慧成果,不将他人已经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标识恶意申请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承诺制造、销售“正版正货”,承诺不制造、销售假冒专利商品;不制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不制造、销售盗版商品;遵守国家或行业认证规则,不伪造或冒用各类名优或质量等认证标志,不使用过期的认证证书。 

(四)生产和经营中谨慎使用形象、标识、图形、音乐、文字等作品,注意防止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发生。

(五)以合法的方式获取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抵制抄袭、剽窃和侵权的不良行为。

(六)注重对自有智力成果的保护,加强自有知识产权的注册、登记工作;完善知识产权的许可制度,认真签订、履行许可合同。

第六条 尊重人才、尊重技术、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内部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为珠海市创新能力的进一步提升提供有力支持。 

第七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WTO国际规则。

第八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与媒体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内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九条  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十条  协会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达企业知识产权自律信息,维护公约成员单位的知识产权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知识产权自律原则。

第十二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知识产权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友好的原则,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协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珠海企业团结,维护企业整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协会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限期改正、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公开通报、取消公约成员单位资格、取消协会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协会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协会及公约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并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由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生效后,经协会或本公约五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会员单位自动成为本公约成员单位,维护和遵守本公约。

第十九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自愿加入和退出本公约,但需书面申请;协会定期公布加入和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

2015年1119


      

《珠海企业知识产权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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