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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珠海分中心 维权援助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8.13    新闻来源: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深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指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珠海分中心(以下简称维权援助珠海分中心)组织相关协作机构和各类专家,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我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知识产权维权提供必要的援助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协作机构,是指经申请、审核、批准或邀请参加的社会中介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有能力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法人或其他机构。

第三条 维权援助珠海分中心接受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维权援助珠海分中心坚持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公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政策、措施与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服务与支持,并不断提高维权援助工作的质量。

第五条 维权援助的对象:

(一)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本市公民与法人 ;

(二)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的本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维权援助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申请授权的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和诉讼咨询及推介服务机构等服务;

(二)组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及赔偿额估算的参考意见;

(三)协调有关机构,研究促进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合理解决的方案;

(四)对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滥用知识产权和不侵权诉讼的案件,组织研讨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

(五)为重大的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论证和知识产权预警服务;

(六)对大型体育赛事、文化活动、展会、博览会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事项,组织提供快捷的法律状态查询及侵权判定等服务。

第七条 维权援助形式主要包括:

(一)采取口头咨询、口头解答的形式;

(二)采取组织分析、论证活动,提供书面报告的形式;

(三)其他可行的形式。

第八条 关于重复援助的规定:

符合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可向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提出申请,也可向本维权援助珠海分中心申请援助,但不得重复申请。

第九条 维权援助一般依申请启动,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维权援助珠海分中心提出援助申请,同时递交下列材料:

1.填写《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珠海分中心维权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单位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知识产权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进展等相关材料;

5.申请人属于经济困难,月均收入低于上年度珠海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或企业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应提交有关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市民政部门或者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维权援助珠海分中心可以进行调查。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或予以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备、清楚的,维权援助珠海分中心在收到维权援助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维权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维权援助的特殊程序(主动介入):

对于重大知识产权案件,维权援助珠海分中心可根据情况主动介入,协助申请人及时有效地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活动。

第十一条 援助过程中,如有需要,维权援助珠海分中心可推介协作机构对申请人提供援助,并由申请人与协作机构共同签订协作协议,明确援助事项、援助方式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维权援助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关于协作机构的义务:

协作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终止所承办的维权援助事项。

协作机构应当指定本单位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以下简称服务人员),承办维权援助珠海分中心交付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事项 。维权援助事项完成后,协作机构应及时向维权援助中心提交结案情况工作报告,以供备案。

第十三条 关于协作机构的纪律:

协作机构不得在维权援助协议之外向当事人收取钱、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协作机构不能因免收、减收费用而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标准。因服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协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给予赔偿或补偿。

第十四条 维权援助因如下事由终止:

(一)维权援助事项办理完毕;

(二)申请人不再符合接受维权援助的条件;

(三)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援助或者严重违反援助协议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珠海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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