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着力构建科技创新体系,全力打造创新发展高地,大力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建设科技创新载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强化持续创新能力建设,提升全区科技发展水平,根据《香洲区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珠香委办〔2017〕6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省、市创新驱动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是从财政年度预算的创新驱动发展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科技分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推进本区科技创新发展工作。如当年单位申请资金额度超过预算安排,原则上顺延到下一年度兑现。
第三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为科技资金的申报受理和审批管理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为预算管理部门,资金的使用依法接受区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受理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须为香洲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组织。科技服务机构不限香洲区商事登记,并包括分支机构。
第五条 受理程序:
(一)项目配套资助:申请单位登录香洲区资金申报系统(http://202.105.183.171:10000/Admin/Manage/corpLogin)注册用户后,自行添加申报人,用申报人账号登录系统并申报资助项目,上传上级批准文件、证书、营业执照等材料附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拟定资助安排方案。
(二)高企培育资助:根据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高企认定、培育入库文件,区科技主管部门拟定资助安排方案。
(三)研发费加计扣除补助:根据税务部门提供已核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清单,按照补贴计算公式,区科技主管部门拟定资助安排方案。
(四)技术创新平台资助: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发改、经信、质监等主管部门下达的新认定或组建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研究院、检验检测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文件,区科技主管部门拟定资助安排方案。
(五)知识产权资助:根据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授权、PCT国际专利申请清单,以及下达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贯标认证及中国专利奖文件,区科技主管部门拟定资助安排方案。
(六)科技服务机构工作补贴:服务机构提供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约原件及营业执照原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拟定资助安排方案。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额度
第六条 对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资助。
第七条 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最高给予60万元资助。
第八条 对经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超过20万元的企业,按其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最高按照10%给予事后资助,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的资助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企业获得的资金补贴额度按公式计算: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系数(当年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税务部门核定的符合条件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总额)。
第九条 对通过国家、省、市级认定、组建的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研究院、检验检测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技术创新平台,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重点优质新型研发机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大支持。
第十条 对通过国家、省、市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主体的,仅享受一次区级部门资助。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
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0.5万元。
(二)PCT国际专利申请
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1万元。
(三)申请人须为专利权人,共同申请专利的第一申请人须符合本办法中第四条的规定,第二申请人没有申请资助资格。
(四)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的资助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根据当年财政预算资金情况,对经济贡献突出的重点企业可加大扶持力度。
(五)当年资助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以及PCT国际专利申请。
第十二条 对每年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十三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优秀奖(须为第一完成者),受省政府重奖的,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四条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十五条 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高企、贯标辅导服务,每成功认定、认证1家给予3万元工作补贴。
第十六条 国家级重大科技立项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配套扶持。
第十七条 省、市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至我区的,可参照省、市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资金审批及拨付程序
第十八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拟定资助安排方案,经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资金额度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资助安排方案公示无异议后,经区分管领导同意,上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批。
第二十条 资助安排方案经区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文件。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于资金文件下达20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正式财务收据、银行开户证明等资料,办理拨款申请手续。
第二十二条 科技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技资金支持方式为事后配套无偿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资金的申请单位,一经发现,区科技主管部门与区财政主管部门有权追缴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申请单位三年内不得享受科技资金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香洲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珠海市香洲区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香府办〔2015〕3号)、《珠海市香洲区科技专项配套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珠香府办〔2016〕12号)、《珠海市香洲区推动企业自主创新鼓励办法》(珠香府办〔2016〕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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