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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区现行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2017.08.13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珠海高新区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暂行规定(修订)

(珠高〔2016〕55号,2016年7月6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高新区主园区注册并纳税,且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

第三条 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按时完成网上申请并成功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含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申报费用补贴10万元。

第四条 鼓励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6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从市外新引进高新区主园区,完成相关手续并获相关部门认可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每认定1件高新技术产品,给予资助经费1千元,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可达1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新建或完善研发机构。对企业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除获得国家、省、市扶持资金外,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获得多级奖励的,从高补足奖励资金。

第八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对年度辅导5家区内企业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每多辅导1家区内企业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再给予奖励资金1万元。每家高企只可认定1家科技服务机构为辅导单位。

第九条 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优先供地,并提供“绿色通道”政务服务;高新技术企业获批国家、省、市无偿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区财政可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单个企业年度配套资金最高可达500万元。

第十条 获得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奖励资金的企业,自奖励资金到帐之日起,在高新区经营、纳税不得少于5个财政年度,否则须全额退回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












珠海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科技项目  

配套扶持暂行规定

(珠高〔2016〕80号,2016年9月18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高新区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暂行规定(修订)》(珠高〔2016〕55号)中第九条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科技项目配套扶持的有关事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申报条件:在高新区主园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于原《珠海高新区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暂行规定》(珠高〔2015〕33号)印发之日(2015年6月10日)以后获批的国家、省、市无偿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级科技部门在项目立项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

(二)拟在国内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申请材料并被受理,且在首次IPO之前;

(三)获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重点项目,对我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四)技术领先、支撑带动能力强的重点产业化项目。

第三条 配套标准:对上级科技部门明确地方配套比例的项目,按相关规定予以配套扶持;对上级科技部门未明确地方配套比例的项目,按以下标准予以配套扶持。

(一)对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资助额度给予100%的项目配套扶持;

(二)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省资助额度给予60%的项目配套扶持;

(三)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市资助额度给予30%的项目配套扶持。

第四条 同一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只可申请一次项目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年度内最多可申请2个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年度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申报程序:申请项目配套扶持的企业在获得上级科技部门批准立项及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可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配套资金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按我区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报区管委会批准后,予以拨付项目配套资金。

第六条 获得本规定项目配套资金的企业,自配套资金到帐之日起,在高新区经营、纳税不得少于5个财政年度,否则须全额退回配套资金。

第七条 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八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







珠海高新区创新基金项目和留学人员

创业项目配套暂行规定

(珠高〔2016〕11号,2016年1月20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创新基金项目,鼓励留学人员在我区创新创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获得国家、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的企业创新项目,按国家、广东省的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同一项目获得更高级别项目资助的,从高补足项目配套资金。

第三条  对按《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立项并获得市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在市财政资金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资助。

第四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珠海高新区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珠高〔2016〕26号,2016年4月1日印发)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积极性,引导企业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力度,不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根据《珠海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珠府〔2015〕61号)相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企业研究开发费是指符合《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范围,并经税务部门同意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第三条  本规定中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以市转移支付至我区的产业扶持资金为主,不足部分由我区财政资金补充。

第四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补助资金:

(一) 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高新区主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

(二) 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三) 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超过30万元。

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不得享受本补贴。

第五条  企业获得的资金补贴额度按公式计算: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系数(当年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税务部门核定的符合条件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总额)。原则上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研发费补助无需企业申报。税务部门提供已核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清单。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清单,按照补贴计算公式,拟定当年补助资金计划。

第七条  补助资金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报区管委会审定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八条  补助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珠海高新区鼓励市场化主体建设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暂行规定

(珠高〔2016〕31号,2016年4月15日印发)

第一条 为完善我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鼓励企业等市场化主体参与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支持,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是指为产业发展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设备共享、技术咨询、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具有开放性、资源共享性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按照“政府支持、依托产业、资源共享、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市场化主体建设或管理高新区公共平台,并积极申报珠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和公共平台,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 申报高新区公共平台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高新区主园区依托企业等市场化主体设立;

(二)能提供公共平台组建和运行的必要条件保障,有较强的技术支撑能力和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三)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对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有促进和支撑作用;

(四)拥有一定面积的场地以及科研、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并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五)拥有对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

(六)执行政府相关规划,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区管委会审定。对成功通过认定的,授予“珠海高新区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称号,并与区管委会签订共建协议,约定相应的事前或事后扶持措施。

第六条 对经认定的公共平台可给予以下扶持:

(一)按经核定的仪器设备(或软件)购置金额给予不超过5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平台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二)年度为区内3家以上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检验检测、培训指导等服务的公共平台,按经核定对外服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使用公共平台的区内企业,按经核定使用平台的实际发生费用,可给予最高50%的补贴。

第七条 经认定的公共平台每年应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运营情况,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公共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不合格的,报区管委会同意后,取消“珠海高新区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主园区,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珠海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暂行规定

(珠高〔2016〕37号,2016年5月18日印发)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研发成本,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创新券后补助(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政府将财政科技资金采用后补助的方式,引导和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购买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

第三条 区财政设立科技创新券后补助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同时积极争取省财政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四条 本规定中支持对象为: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在高新区主园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3.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4. 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5. 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二)科技服务机构

高新区主园区内协助中小微企业完成科技研发活动,以及实现科技成果产权化或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服务机构。

(三)高校和科研机构

高新区主园区内向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或与企业共同完成研发活动的高校和科研机构。

第五条 创新券后补助采取事前备案、事后奖补的支持方式,重点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以及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等。以下服务活动不列入本规定支持范围。

(一)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

(二)工业设计类服务;

(三)科技金融类服务;

(四)进行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产品质量批量检测、大批量验货、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活动。

第六条 奖补标准。

(一)对向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按经核定的实际发生费用,按最高5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年度为6家以上企业(其中区内企业3家以上)提供技术支持、检验检测、科研工具设备租用等服务的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按经核定对外服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应将共享仪器设备以及提供服务基本信息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区科技主管部门通过高新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的申报受理,按相关程序报区管委会审定后予以拨付。

第九条 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并列入信用“黑名单”,再次申请使用创新券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珠海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管理办法(试行)

(珠高〔2016〕29号,2016年4月7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3〕230号)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是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高成长科技企业对发展空间、商业模式、资本运作、人力资源、技术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新型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

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主要功能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助推高成长科技企业加速发展,快速实现高成长科技企业做大做强,迅速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三条 申报珠海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在高新区主园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三)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拥有高素质的管理团队;

(四)建有符合相关标准、具有相应公共服务设施的厂房,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五)可支配厂房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加速器用途的场地应占总面积一半以上;

(六)场地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

第四条 拟新建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可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区管委会批准后,申请单位与区管委会签订共建协议,约定扶持条件。

第五条 已建成的工业厂房改造为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可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区管委会审定。对成功通过认定的,授予“珠海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称号,并与区管委会签订共建协议,约定扶持措施。

第六条 申请入驻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企业须经区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后,方可进驻,并可申请享受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第七条 鼓励科技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单位与高新区共建服务体系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并为入驻加速器的企业提供技术、市场、融资等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珠海高新区扶持在孵小微企业发展暂行规定

(珠高〔2016〕12号,2016年1月21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降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运营成本,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培育孵化功能,加快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经区管委会确认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简称“在孵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一)补贴对象:在高新区主园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或机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从事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智能制造和智能电网、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等产业的初创期小微企业;

2.获得市留学生专项资金资助的留学生创业企业;

3.获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项目立项的科技型企业;

4.经市软件行业协会初审、区管委会确认的软件企业;

5.经工信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6.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广东省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

7.设有市级(含)以上工程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8.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1个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3个以上),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9.经区管委会确认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珠海市或高新区的总部企业、已上市或已购地的企业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二)补贴时间:以租赁企业或单位的实际房租合同计算,第一款“补贴对象”中第1至8类企业自符合条件并享受房租补贴年度起,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三)补贴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第一款“补贴对象”中第1至8类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不超过2000平方米。企业如已获得其他类型房租补贴,已补贴部分不重复享受。

第三条  对高新区主园区内2015年起获得市留学生专项资金资助的留学生创业企业和获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项目立项的科技型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外租用场地创新创业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如企业实际租金低于该标准,则按实际租金标准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企业如已获得其他类型房租补贴,已补贴部分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对新通过省级、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同一孵化器通过更高级别认定的,从高补足奖励资金。

第五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珠海高新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暂行规定

(珠高〔2015〕41号,2015年8月3日印发)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新区《关于实施引进培育人才 “凤凰计划”的意见》,大力扶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团队,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扶持创新创业团队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用人单位为主、政府引导支持为辅。

第三条  区财政设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专项扶持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创新创业团队是指具备一定技术水平,对我区产业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能为我区带来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研团队。本办法所指的创新团队是指由我区企业从区外引进,合作开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的科研团队。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团队是指不依托我区现有企业,携带技术、项目、资金来我区创办企业的科研团队。

第五条  创新团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创新团队已经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在申报高新区创新团队前,团队成员之间已经在有关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方面稳定合作2年以上。创新团队应从区外引进。

(二)创新团队已经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有较强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申报的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预期对我区经济发展产生较强带动作用。

(三)创新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一般应为项目的主要研发人员,团队带头人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掌握业内公认的领先技术。

(四)用人单位必须是在高新区主园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五)用人单位应具备团队项目实施的良好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

第六条  创业团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创业团队必须在高新区主园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应具备所申报项目实施的良好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

(二)创业团队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有较强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三)创业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成员中应包括创业经验丰富的人员或曾担任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

(四)创业团队必须是首次在高新区主园区创业,所创办的企业实缴资本1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创业团队的申报受理工作。创新团队由用人单位负责推荐和申报,并负责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创业团队以创办的企业为主体直接申报。已入选省、市级创新创业团队的不再重复申报我区创新创业团队。

第八条  凡具备相应申报资格和条件的创新创业团队可实时申报,申报时团队引进时间不超过1年。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安排评审时间。评审程序如下:

(一)项目受理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团队的资格条件、工作基础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向申报团队反馈形式审查意见。

(二)项目评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团队的结构和整体水平,团队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商业计划可行性,项目产品(服务)的市场前景以及对我区新兴产业培育或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并产生初步评审意见。项目评审过程中,视具体情况可邀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项目评审工作。

(三)实地考察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项目评审的创新创业团队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团队引进单位的支撑配套能力以及团队项目产业化情况。

(四)审定确认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项目评审及实地考察意见,形成推荐意见及支持额度报区管委会审批。区管委会批准后,认定为“珠海高新区创新团队”或“珠海高新区创业团队”,并发放相应认定证书,按相关程序落实扶持措施。

第九条  对通过评定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以下扶持措施:

(一)启动资金

对通过评定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项目启动资金扶持,最高可达100万元。启动资金按照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商定的项目启动资金使用计划分阶段予以拨付,主要用于办公用房租赁、技术研发设备购置等科研办公相关经费,但不得用于购房、购车等消费领域。

(二)天使投资

通过评定的创新创业团队所在企业,符合《珠海高新区天使投资扶持办法》相关规定的,可给予天使投资扶持。

(三)优先推荐

支持通过评定的创新创业团队申报省、市级创新创业团队,鼓励创新创业团队所在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获得项目启动资金扶持的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与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时,扶持计划自动终止。团队个别核心成员因特殊情况发生变更,应按程序报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十一条  通过评定的创新创业团队扶持期内,需按年度将项目进展及项目启动资金使用等相关情况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进度开展项目或未按要求使用项目启动资金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等措施,情节严重者将追回全部无偿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入选省、市级创新创业团队的,对团队带头人分别给予50 万元、20 万元的生活补贴。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从高补足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对由国际一流专家领衔,标志性成果达到国际顶尖水平,能直接驱动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团队,在支持措施上实行“一事一议”,加大扶持力度。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珠海高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工作暂行规定

 (珠高〔2016〕66号,2016年8月11日印发)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能力,扩大知识产权总量,优化知识产权结构,培育企业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高新区主园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

第三条 2015年1月1日以后新授权知识产权资助标准如下:

(一)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

(二)对企业获得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或欧盟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项发明创造在2个以上国家授予发明专利的,仅资助2个国家的专利申请费用。

(三)对企业年度内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给予资助5千元;2件(含)以上,给予资助1万元。

(四)对企业年度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5件(含)以上,给予资助1万元。

(五)单个企业年度享受本条规定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加强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对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第五条 加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对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

第六条 对区内企业作为第一完成者获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给予奖励资金60万元;对区内企业作为第一完成者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

第七条 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
















珠海高新区推进两化融合工作暂行规定

(珠高〔2016〕82号,2016年9月18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信息化与工业化(以下简称“两化”)融合工作,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高新区主园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以及在高新区主园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对认定为国家或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获得省“两化”融合贯标服务机构资质的,给予资质认证补贴10万元;每辅导1家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认定,给予奖励资金8万元。

第五条  依据国家相关行业“两化”融合评估指标体系,开展企业“两化”融合评估诊断和对标引导工作。对辅导我区企业完成“两化”融合评估诊断和对标引导工作的科技服务机构,每年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第六条  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列入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七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后未享受珠海市同类政策的企业,可参照本规定中各项条款执行。






















珠海高新区扶持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

暂行规定

(珠高〔2016〕81号,2016年9月18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高新区主园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以及在高新区主园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对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获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3级以上认证的,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

第四条  对首次获得国家系统集成资质三级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

第五条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芯片产品,按首次流片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对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独立购买EDA软件的,按实际购买经费的1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工具升级不重复补贴。

第七条  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获得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实验室资质的,给予30万元资质认证补贴。

第八条  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九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后未享受珠海市同类政策的企业,可参照本规定中各项条款执行。





















珠海高新区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规定

(珠高〔2016〕84号,2016年9月18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唐家湾互联网+小镇”建设,鼓励区内企业触网升级,加快发展电子商务产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立高新区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对区内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企业按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电子商务企业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进行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的企业。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具有相关资质、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第四条  支持引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新引进的网络零售平台、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等,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第五条  鼓励专业批零企业利用线下商家集聚优势,自建电商平台。对于整合线上和线下两种资源,打造“线上营销+线下体验”的电子商务平台,在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后,平台实现线上年度销售额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100万、200万奖励资金。

第六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广货网上行”活动。对我区列入省广货网上行“十家平台”、“百家商城”和“千家网店”的企业,分别按50万元、10万元和2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区内传统制造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支持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络旗舰店、专卖店等网络零售终端。对实现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经国家和省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引进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珠海市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的优惠政策。积极推荐电子商务优秀人才参评市相关人才或团队,适时开展区一级电子商务人才评定。

第九条  鼓励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鼓励区内企业利用空置土地、空置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集展示、物流、交易、服务于一体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对经认定的珠海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产业园内电子商务企业合计每年度销售额达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投资商10万、50万、100万奖励资金。对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年线上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前三年按照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单个电子商务企业的租金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十条  积极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和珠海高校参与,开展面向区内电子商务企业的公益性免费人才培训,满足电子商务企业人才需求。

第十一条  申请区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到位50%以上,且已开始正式日常运营的电子商务企业;

(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经营过程中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审批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商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初审;

(二)区统计和区财政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复核;

(三)区相关会议审定;

(四)区财政部门拨付企业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商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后未享受珠海市或其他区同类政策的企业,可参照本规定中各项条款执行。













珠海高新区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办法

(珠高〔2016〕79号,2016年9月18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快珠海高新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根据《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的通知》(粤外经贸服字〔2013〕24号)精神,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设立珠海高新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对区内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扶持奖励。

第三条  申请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高新区主园区登记注册,从事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知识流程外包(KPO)业务的企业;

(二) 在商务部服务外包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注册,且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报表;

(三) 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均无违纪行为;

(四) 具有从事相应业务所需的技术设备和经营场所;

(五) 企业的服务外包上一年度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占企业总收入30%以上。

第四条  重点支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对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离岸服务外包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五条  给予服务外包企业业绩奖励。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同比每增加100万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业绩奖励,业绩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新入驻企业以300万元作为上一年度基数。

第六条  引进服务外包百强企业。对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国内服务外包100强的企业,在我区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10万元。

第七条  申请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珠海高新区服务外包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 上年度企业服务外包收入证明材料汇总表(附件2)、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银行出具的收入凭证及汇总清单(复印件);

   (四) 企业生产经营的场地证明(如有多个租赁协议需附汇总清单)(复印件);

(五) 投资方为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国内服务外包100强的证明材料,以及该投资方股权比例在25%以上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审批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区商务部门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对企业上报材料初审;

(二) 区商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复核;

(三) 区相关会议审定;

(四) 区财政部门拨付企业扶持资金。

第九条  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情节严重的,追求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后未享受珠海市或其他区同类政策的企业,可参照本规定中各项条款执行。






















珠海高新区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暂行规定

(珠高〔2016〕85号,2016年9月18日印发)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珠海高新区企业充分利用国外资源和技术,深度拓展国际市场,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省市商务部门的相关规定,特制本政策。

第二条  设立珠海高新区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对区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参加政府组织的走出去经贸活动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等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条  申请高新区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珠海高新区主园区注册、纳税,具有法人资格;

(二) 近三年来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无违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  鼓励企业开展境外高科技项目投资。企业对境外高科技项目投资500 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给予 20 万元资助,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给予50万元资助。

第五条  鼓励企业使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在境外购买高新技术专利使用,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的购买专利或支付的专利使用费给予最高不超过 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鼓励企业境外参展。对参加省商务厅、市商务局组织的以“走出去”为主的大型经贸活动或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可的具有影响力的国际展会,按照每家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人员交通和食宿等综合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申请区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申请报告;

(二)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申请单位上年度审计报告;

(五) 投资、费用支出凭证及翻译件(复印件);

(六) 申请第六条的企业,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高新区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审批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区商务部门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初审;

   (二) 区商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复核;

   (三) 区相关会议审定;

   (四) 区财政部门拨付企业专项资金。

第九条  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情况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后未享受珠海市或其他区同类政策的企业,可参照本规定中各项条款执行。






珠海高新区促外贸稳增长暂行规定

(珠高〔2016〕39号,2016年5月10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区外贸进出口企业提升竞争力,扩大进出口规模,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根据省、市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专项资金来源于市、区两级财政专项资金,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外贸进出口、一般贸易进出口及增量数据均以海关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四条 本规定所扶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珠海高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二) 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和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良记录。

(三) 符合我区“4+2”产业定位、或在我区拥有经营场所、实际开展加工制造的生产型外贸进出口企业;开展旅游购物、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的外贸进出口企业;传统流通型外贸进出口企业原则上不予以扶持。

(四) 向经国家批准从事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外贸进出口企业。

第五条 支持企业扩大外贸规模

(一) 外贸出口企业出口规模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包含)100万美元,其增量部分每美元给予最高不超过0.025元人民币扩大外贸规模扶持资金,且每家企业最高可获得100万元人民币。

(二) 外贸进口企业进口规模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包含)1000万美元,其增量部分每美元给予最高不超过0.01元人民币扩大外贸规模扶持资金,且每家企业最高可获得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支持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

(一) 对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且购买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险(广东省给予80%的扶持)的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20%的资金资助。所需缴纳保费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并由保险公司统一向区外贸主管部门申请保费资助。

(二) 对上年度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中型企业,投保“新兴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保险”,按其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20%的资金资助。所需缴纳保费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并由保险公司统一向区外贸主管部门申请保费资助。

(三) 对我区外贸进出口企业投保的非上述特殊保险产品的普通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

(四) 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区财政资助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获得省、区财政资助比例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100%。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珠海高新区外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珠海高新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珠高〔2016〕50号,2016年6月21日印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节能专项资金:

(一)在高新区主园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政策以及节能的要求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实施完成。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

(四)申报单位在上一年度内,节能目标考核等级至少为完成等级,积极配合落实国家、省和市各项节能工作措施,没有违反节能减排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的记录。 

第三条 按照企业获得省财政电机能效提升补助资金额度给予1:1配套补助扶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第四条 对建成能源管理中心并成功接入市能源管理中心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对通过能源管理类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资金10万元。

第五条 对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并通过验收,获得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20万元。获得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  

第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高新区主园区内的高校、中小学校以及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机构参照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区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






















珠海高新区天使投资扶持办法(试行)

(珠高〔2015〕52号,2015年9月23日印发)

第一条 为促进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3〕16号),结合高新区主园区实际情况,对原《珠海高新区天使投资扶持办法(试行)》(珠高办〔2014〕114号)进行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天使投资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高新区主园区“4+2”产业定位(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智能电网、医疗器械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文化创意两个产业领域);

(二)注册地、国税、地税登记地址在高新区主园区,且企业在获得天使投资资金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迁离高新区主园区;

(三)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项目申请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四)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高成长性,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都在30%以上;

(五)对于技术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市场潜力大的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同意,上述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条 珠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创业中心)是天使投资的投资主体,具体负责投资方案、退出方案的拟订和实施,并负责投资后管理等相关工作。区创业中心可以对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提出建议,但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

为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天使投资可与区下属商业化投资机构联合对企业投资。

第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区创业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五条 天使投资的扶持方式有两种:

1、股权投资的方式。创业中心可独立进行投资,或按照专业风险/股权投资机构对企业投资时的估值进行跟投。

2、债权转股权方式。若创业中心不独立进行股权投资,同时又无专业风险/股权投资机构对企业投资时,先向企业提供借款本金,同时与企业约定债权转股的条件。约定条件满足,创业中心有权要求将债权转成股权;约定条件不满足,创业中心则采用借款本金加利息的方式收回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活期贷款利率,借款期限不超过5年。

天使投资取得企业股权后占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天使投资对企业的单次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同一企业累计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天使投资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形成的股权原则上应在5年内(若为债转股扶持方式,转股前借款时间也包含在内)退出,退出方式有三种:

1、按公开转让的方式退出,即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以公开竞拍方式退出或企业上市后在二级市场退出。

2、按协议转让方式由企业核心团队回购。

3、若企业经营不善,可以按解散清算方式适时退出,区创业中心与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配被投资企业剩余资产。

天使投资实施债转股后形成的股权退出方式与天使投资直接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形成的股权退出方式相同。

第七条 天使投资采用协议转让方式退出时,根据企业申请天使投资时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按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低于100万元划分),可按投资本金2.5倍的价格退出;或以不低于投资本金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同时不超过投资本金2.5倍的价格退出,具体价格在投资协议中约定。

第八条 天使投资通过公开转让方式退出时,若公开转让价格超过投资协议约定的核心团队回购价格,则将额外收益奖励给核心团队,具体奖励对象在投资协议中约定。

第九条 天使投资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资金使用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天使投资是区科技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但对诈骗和抽逃资金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高新区主园区,由区创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珠海高新区天使投资扶持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珠海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实施办法

(珠高〔2016〕41号,2016年5月19日印发)

第一条  为推动区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营造金融支持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主园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

第三条  为做好扶持区内企业上市工作,建立区上市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区管委会分管金融工作的副主任,牵头部门为区发改局(区金融局),成员由区科经局、区建设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为研究解决区内企业上市涉及的改制、土地、税收等问题,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提交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区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选择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分层次建立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做到上市一批、培育一批、优选一批。

第五条  对于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资本运作过程中涉及项目审批、用地、工商登记等方面的问题,区各职能部门应主动协助解决,优先协助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申报国家、省、市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第六条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高新区分阶段给予奖励:

(一)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通过主办券商的内核,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发行材料被受理的,给予60万元奖励;

 (二)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40万元奖励;

 (三)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首次年度主营业务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第七条  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高新区分阶段给予奖励:

 (一)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指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发行股票材料被受理的,给予140万元奖励;

 (二)企业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16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经市金融工作局复核后,给予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业200万元奖励:

 (一)注册地在高新区,直接赴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且募集的资金投放在高新区。

 (二)通过将高新区注册的企业注入境外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实现境外上市,境外上市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高新区注册的企业,且境外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50%以上投放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业。

 第九条  对从区外迁入高新区注册并在高新区纳税的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除外),或者通过买壳上市,将原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除外)注册地迁入高新区并在高新区纳税的企业,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按本办法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奖励标准,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补足奖励差额。

第十一条  上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且募集的资金50%以上投放在高新区的,按再融资额的4‰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60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的,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新三板”挂牌奖励的,须提供:

 1.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的协议及企业支付相关中介费用证明的复印件;

 2.企业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文件复印件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受理文件复印件。

(二)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新三板”挂牌奖励的,须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复函。

(三)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奖励的,须提供企业当年销售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四)申请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奖励的,须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广东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复印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

(五)申请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奖励的,须提供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市的文件复印件。

(六)申请本办法第八条奖励的,企业须提供高新区注册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申请本办法第九条奖励的,须提供上市企业在高新区注册登记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和企业当年销售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八)申请本办法第十条奖励的,须提供中国证监会核准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文件复印件;

(九)申请本办法第十一条奖励的,须提供企业上市地证监部门核准再融资的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验证原件。同时提交《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

第十三条  企业通过登陆“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网上申请上市(挂牌)奖励。上传《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和本办法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网上审核通过后,须向区发改局(区金融局)提交证明材料正本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企业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打印所有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区发改局(区金融局)。

第十四条  区发改局(区金融局)每年3月31日、9月30日前各汇总企业申请一次,报区主任办公会议、区党委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区发改局(区金融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十五条  获得区上市(挂牌)奖励的企业,自获得最后一笔上市(挂牌)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在高新区经营、纳税不得少于5个财政年度,否则须全额退回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如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的,须全额退还,不得重新申请,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区发改局(区金融局)负责受理和审核区内企业的上市(挂牌)奖励申请,并定期向市金融工作局报备企业上市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抵触,以国家、省、市的法律、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三年。


















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办法

(珠高〔2016〕32号,2016年4月18日印发)

第一条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挥珠海高新区财政资金的引导、增信和放大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珠海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创业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制定《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 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平台(以下简称“成长之翼”助贷平台)通过向银行提供贷款风险补偿、向企业提供利息和担保费补贴等方式,鼓励银行采用知识产权、股权质押和投贷联动等创新金融产品,为传统抵押物不足的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低门槛、高额度的贷款。扶持对象为高新区主园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高新区财政设立“成长之翼”助贷平台风险准备资金池,总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资金。

第四条 珠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为“成长之翼”助贷平台的管理机构,受区管委会委托,负责“成长之翼”助贷平台建设和运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协调解决“成长之翼”助贷平台的相关问题。

第五条 按照企业的成立时间、营业规模、增长率等条件,对信用比例符合条件的贷款,高新区财政为银行提供贷款风险准备和坏账本金损失20%至50%的补偿。单笔贷款最高赔付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单个企业累计赔付额不超过200万元。贷款信用比例和补偿比例计算详见实施细则。

第六条 合作银行须与创业中心签订“成长之翼”助贷平台合作协议。“成长之翼”助贷平台采取独立评审的原则,合作银行对拟借款企业的贷款条件进行审批,创业中心对企业资质和贷款条件进行复核。

第七条 加入“成长之翼”助贷平台采取常年办理的方式。合作银行及企业向创业中心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创业中心进行复核,通过后向银行出具风险准备金补偿承诺,确定补偿比例。发生不良贷款之本金损失,政府风险准备金以约定的比例对合作银行进行补偿。对区内银行主办且发放的贷款,创业中心将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存入指定账户。详细流程见实施细则。

第八条 高新区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按企业营收规模,为企业提供利息补贴,补贴标准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到40%。具体贴息标准和程序详见实施细则。

第九条 合作担保机构须与创业中心签订“成长之翼”助贷平台合作协议。对于通过专业担保机构担保获得的贷款,若贷款期限、用途和企业条件符合本办法,可纳入“成长之翼”助贷平台,但不列入政府风险补偿和贷款贴息的范围。借款企业可享受担保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担保额1%。申请补贴的程序详见实施细则。

第十条 贷款利息、担保费补贴资金仅对实际已支付的贷款利息、担保费给予补贴。补贴申请常年受理,财政补贴资金从区财政预算的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中安排,每半年集中审批和拨付一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创业中心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珠海国家高新区中小企业“成长之翼”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融资平台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废止,但在本办法颁布之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事宜仍按融资平台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珠海高新区科技保险费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珠高办〔2016〕16号,2016年4月19日印发)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保险作用,促进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有效分散、化解科技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75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珠府[2014]89号) 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珠海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安排科技保险费补贴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型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相关保险产品的保费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余额。

第三条  具备较强资本实力、经营管理规范、有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经验的保险公司可到珠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申请备案,并经审核确定后其从事的科技保险业务符合本办法支持的范围。

第四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区管委会认可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市场前景,尚未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不含新三板及区域股权市场挂牌);

(三)申请时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

(四)注册在高新区内且具备以下条件、资质、荣誉之一的科技型企业:

 1、注册在孵化器及新型创业载体内;

 2、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3、高企培育后备库内的企业;

 4、获得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

 5、企业核心技术人员获 “千人计划”称号;

 6、企业核心技术项目团队或人员获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称号;

 7、企业项目团队被评为珠海高新区创新创业团队;

 8、在国家、省、市、区创新创业大赛获三等奖以上;

     9、截止申请时,过去两年内获得过专业风投机构股权投资3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补贴的科技保险的险种是指符合国家科技部、保监会相关文件精神的科技企业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研发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第六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采取先缴后补、分类补贴和总额限制方式。申请的险种给予不超过30%的科技保险费补贴。每个企业当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保费补贴比例如下:

险种 补贴比例

1 科技企业专利保险 30%

2 科技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30%

3 科技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 30%

4 科技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 15%

5 科技企业产品责任保险 15%

6 科技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15%

第七条  申请企业可自主选择投保本办法中规定的科技保险险种,与认定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足全部保险费并起保后,按要求申请补贴。经费支持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申报科技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补贴的,须待还本付息后才能申报补贴。

   第八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常年受理,每年分两次集中审批和拨付。每年的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1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对当年度截止日前已起保而未申请的科技保险保费以后不再受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按还本付息日所在年度申请,补贴标准也按申请时的政策执行)如当年度预算资金不足,对已申请的保费补贴延后至次年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政策执行。

第九条  科技保险实行一年一投,按年补贴,对采用一次性交数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不予以补贴。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珠海高新区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科技保险合同和科技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业务章;

(三)营业执照(含“商事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申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补贴的,应附相应的贷款合同以及还本付息凭证复印件;

(六)为相关特定企业的,应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千人计划-国家特聘专家”证书、人才企业证书、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创业大赛获奖证书等相关所需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加盖申请企业、保险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珠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具体实施。珠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报区管委会审批后将保险费补贴划拨至企业账户。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保险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核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珠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起执行。














珠海高新区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暂行规定

(珠高人保〔2015〕29号,2015年4月28日印发)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到高新区创新创业,根据区党委、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引进培育人才 “凤凰计划”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新区主园区2015年7月1日后新引进或新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三)国家“千人计划”专家;

(四)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技术带头人;近五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国家发明奖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及中国青年科技奖一等奖等国家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五)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人才;

(六)广东省领军人才;

(七)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

第三条  上述高层次人才除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的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本区配套的生活补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在本区企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本区工作时间不少于四个月的;或在本区企业工作期间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并继续在本区工作的,区财政给予个人100万元的生活补贴。

(二)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二至六款的高层次人才到本区企业全职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合同;或在本区企业工作期间获得本规定第二条第二至六款的高层次人才称号,并继续在本区工作的,区财政给予个人50万元的生活补贴。

(三)在本区企业工作期间获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称号,继续在本区工作的,区财政给予个人10万元的生活补贴。

第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至六款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分三年发放,第一年按总额的40%发放,第二至三年每年按总额的30%发放;第七款珠海市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18年6月30日止。原《珠海高新区关于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办法》(珠高〔2010〕84号)同时废止。













珠海高新区支持开展博士后创新工作管理规定

(珠高人保〔2015〕31号,2015年4月28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培养和吸引适应珠海高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创新型、复合型、战略型人才,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根据国家、省及珠海市有关博士后管理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珠海高新区主园区内经批准新设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  珠海高新区鼓励区内单位设立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获得珠海市经费资助的新设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在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后,每个工作站区财政给予30万元的补充经费资助,每个创新实践基地区财政给予20万元的补充经费资助。

第五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单位建站(基地)后与研究项目(或课题)有关的费用。

第六条  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每次按50%拨付),在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筹建完成、博士后已进站(基地)工作、科研项目或课题已启动后,由设站(基地)的单位将经费申请报告和博士后科研工作计划、经费使用计划、市经费资助证明等材料一式两份报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经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区财政部门拨付50%的资助经费;待科研课题取得实质性进展后,由设站(基地)的单位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将工作总结、新的工作计划以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等材料一式两份报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经管委会批准后,再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剩余的50%资助经费。

第七条  博士后人员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在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工作半年以上的,每人每年区财政给予5万元的生活补贴。

(二)出站(基地)后留在本区工作,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连续工作满3年的,再给予5万元的生活补贴。

第八条  设站单位应按市有关规定制订博士后工作管理规章,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设站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年度博士后工作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年度博士后研究课题及招收计划、科研工作的指导、具体时间安排等),于每年1月中旬报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条  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和出站(基地)须报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未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研发工作的,不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18年6月30日止。原《珠海高新区支持开展博士后创新工作暂行办法》(珠高〔2013〕11号)同时废止。

珠海高新区扶持企业院士工作站暂行规定

(珠高〔2015〕42号,2015年8月5日印发)

第一条  为搭建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加强产学研合作,根据《中共珠海高新区委员会、珠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引进培育人才“凤凰计划”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高新区主园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设立院士工作站或在院士工作站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企业。

第三条  经广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有效期内企业院士工作站,由区财政对院士工作站所依托企业给予每年30万元的运营补贴。由企业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院士工作站设立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院士每年在该企业工作3个月以上证明材料;

(三)建站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四)建站企业名称、开户行及账号。

第四条  对在站院士指导的区内企业委培的每位博士研究生,给予博士研究生所在企业1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由企业向区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博士研究生的入学通知书;

(二)由博士研究生所在企业、博士研究生、录取院校三方签订的委培协议;

(三)由在站院士作为博士研究生指导老师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五)企业名称、开户行及账号。

第五条  企业提交的资料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管委会审定,区管委会批准后一次性发放补贴。

第六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珠海高新区新引进青年人才租房补贴

暂行规定(修订)

(珠高人保〔2016〕46号,2016年6月28日印发)

第一条  为帮助企业引进和留住人才,吸引更多人才在高新区居住,根据区党委、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引进培育人才 “凤凰计划”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新区主园区注册登记的企业2015年7月1日后新引进的青年人才(以下简称“青年人才”),包括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等。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可享受36个月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1000元/月;

(二)具有硕士学位的,600元/月;

(三)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300元/月。

第四条  申请租房补贴的青年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教育部认可的海外同等学历(学位);

(二)租住在高新区主园区;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珠海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企业未提供住房;

(四)符合相关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申请当月。

第五条  租房补贴每半年申请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年9月和次年3月。由青年人才所在企业统一向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享受的租房补贴待遇:

(一)享受租房补贴期间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享受租房补贴期间申请人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

(四)有其他需要终止享受租房补贴待遇情形的。

第七条  申请人以隐瞒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领租房补贴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为本企业不符合条件员工或非本企业员工申请租房补贴的,一经发现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为其员工提出的租房补贴申请。

第九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18年6月30日止。原《珠海高新区新引进青年人才租房补贴暂行规定》(珠高人保〔2015〕28号)同时废止。










珠海高新区扶持大众创业暂行规定

(珠高人保〔2015〕30号,2015年4月28日印发)

第一条  为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加大自主创业扶持力度,加快新型创业载体建设,根据区党委、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引进培育人才 “凤凰计划”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高新区主园区创办的初创期小微企业,以及设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苗圃、创客空间等新型创业载体的高校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可享受一次性8000元的创业资助。

第四条  申请创业资助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市场开发潜力,在技术或商业模式上有特色;

(二)在区管委会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苗圃、创客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载体登记注册,与创业载体管理机构签订了孵化协议,并在创业载体内正常开展研发或经营活动;

(三)成立时间不超过一年,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元;

(四)控股股东在三年内若创设多个企业,只有其中一个企业可享受创业资助。

第五条  设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苗圃、创客空间等新型创业载体的高校和企事业单位,载体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的创业辅导和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服务,且在载体培育的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初创期小微企业20家以上,经区管委会评审认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建设扶持经费。

第六条  申请对象以隐瞒或者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领创业扶持资金或创业载体建设扶持经费的,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高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18年6月30日止。

















珠海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修订)

(珠高〔2015〕6号,2015年2月16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高新区产业人才政策,加快构建多层次产业人才住房供给体系,吸引优秀人才立足高新区创业发展,做大做强高新区主导产业,进一步推动高新区产城融合,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下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个人与区管委会委托的住房管理单位按一定比例共同拥有产权的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产业人才,是指在高新区主园区内主导产业企业工作,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人才。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高新区主园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与管理。

第二章    住房售价及产权

第五条  共有产权住房售价按照区内同区域相同建设标准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在同片区没有同类商品住房价格参考的情况下,高新区管委会保留价格核准权。

第六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由个人与住房管理单位按份共有,个人持70%份额产权,住房管理单位持30%份额产权。

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支付住房总价款的70%,拥有100%使用权。

第七条  申请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在高新区主导产业企业内连续工作满10年的,住房管理单位将30%共有产权无偿转让给共有人,个人获得100%产权,且产权可以上市交易。

产权转让产生的税费由受让人支付。

第三章   房源及用地

第八条  共有产权住房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适度保障”的原则由企业开发建设,必要时也可由政府筹集。

第九条  每年配售的共有产权住房总面积原则不超过区内上一年度商品住房市场销售总面积的10%。

第十条  单套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通过土地招拍挂的方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

第四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二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实行总量控制、个人申请、合理分配原则。

第十三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人所在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高新技术企业;

2、双软认证企业;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4、入选珠海市“三高一特”产业目录企业;

5、经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  上述企业中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急需紧缺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人才;

2、急需紧缺专业的中、高级技师人才;

3、能力突出、业绩显著、作用贡献大并在企业担任中层或以上职务的营销或管理人才;

4、符合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评审条件但不限年龄;

5、经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个人。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时必须在珠海市无任何形式自有房产且近5年内在珠海市无房产交易记录。

申请人与现工作单位签订有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能提供连续6个月社保缴费记录。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的原则,由层次较高的一方申请,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只可享受珠海市(区)人才优惠政策其中一种,不得同时享受。

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如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货币安置等),不得再申请共有产权住房。其中,退出租住公租房或退回货币补贴等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可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九条  每年一月底前由各企业汇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统一报区建设局审核。

第二十条   共有产权住房申办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购买申请表》,并准备好有关材料后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公示。用人单位负责核查人才申请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评分(见附件一:评分要素表),并在单位内公示7个工作日。

用人单位应制订审查工作详细流程,并将各流程审查情况报区管委会审核。

(三)受理。单位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出具公示确认书并在申请资料签章后,直接上报区建设局审核,其中,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报材料。

(四)审核。区相关单位按照各部门职责,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人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及核查材料后交区建设局汇总整理。

区人保局审查申请人在申请前6个月个人社保缴交情况;区科经局核查申请人所在企业是否符合本政策规定要求;区建设局核查申请人在我市住房及申请前房产交易情况材料。

(五)审批。区建设局根据各成员单位审核意见,经汇总整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报区管委会审定。

区管委会根据申请资料审定情况,按照各企业申请人数以及行业特征、企业经济贡献大小等,综合考虑确定每个企业分配到的共有产权住房指标(套数);然后根据每个企业提交的本单位申请人评分表,按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分别审批确定每个企业该批次住房分配人选名单。

符合第十九条规定且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的申请人自动获得配售资格,无需参与评分程序。

(六)审批公示。区建设局将经审批确定的共有产权住房分配人选名单通过高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七)选房。审批公示不影响选房的,区建设局组织申请人公开选房,所有获配售资格的申请人按抽签方式选房;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公开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八)签约与反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人持区建设局开具的《购买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与住房管理单位办理购房合同等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办完手续后,申请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建设局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购买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业绩、获奖及能力表现材料原件;

(六)已婚的申请人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等凭证原件;

(八)申请人在申请前6个月个人社保缴交证明材料原件;

(九)市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每批次申请人因该批次房源不足而未取得共有产权住房的,可自动转入各单位下批次住房分配的评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单位评分程序前,申请人岗位、学历、职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可向工作单位书面申请变更,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等待分配住房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须重新申请,申请时间从重新申请之日起算。

第五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建成后,区管委会可直接委托项目开发企业等管理和经营共有产权住房,也可另行委托。被委托单位称为住房管理单位。

开发企业在共有产权住房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90天内应将项目30%产权无偿移交给住房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共有产权住房配售登记造册等信息化管理工作。

区人保局负责审核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

区发改局负责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立项,协助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由政府筹集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资金和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经费。

区科经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所在企业是否符合本政策要求。

区建设局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管理或筹集,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工作。

区规划分局负责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选址。

区国土分局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

住房管理单位负责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运营及管理,协助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工作。

第六章    住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购买人在购房后应连续在高新区主导产业的企业内工作,有中断的,每次中断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不满5年终止在高新区工作的,所购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购房价格及已付购房款的利息予以回购,利率按照回购时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办理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支付购房人已付的相应贷款利息。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满5年不满10年终止在高新区工作的,所购住房可上市交易,政府或住房管理单位可按市场价格优先回购,个人和住房管理单位按所持产权份额分配收益。届时住房上市交易价格低于原购房价格的,政府不予补偿差价。

上述规定应当在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购买人离开原工作单位到区内非主导产业定位企业工作的,视同离开高新区工作,由住房管理单位按照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所购住房。

第三十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因其他原因离开高新区的,购买人应在离开高新区后两个月内主动提出退房申请,具体参照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逾期不申请退房或经查实隐瞒的,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价收回。

购买人拒不退房的,住房管理单位可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收回住房。

第三十一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应持相应的有效购房合同,到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享受政府住房优惠加注登记,其所登记的住房上市交易的,须提供区建设局出具的《人才在高新区服务期已满的证明》等,否则市房产登记等部门不予办理该住房产权转让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购得共有产权住房后,用人单位应每年将购房人个人社保缴交证明材料报区建设局核查。

区建设局将个人社保缴交核查情况、个人基本信息等在高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购房人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购房人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保证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条件的,均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贷款。

第三十五条  购买、转让、回购或收回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分别支付各自应缴交的税费。

第三十六条  个人未获得共有产权住房100%产权的,不得抵押(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的除外),住房管理单位所持有的30%产权亦不得抵押。

第三十七条  对空置的共有产权住房,住房管理单位可自行出租,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租金按市场价确定。所收取的租金可用于共有产权住房的维护管理等。已出租的住房在下一年度配售前应予退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情况,骗取共有产权住房等违反有关规定情形的,区管委会将取消其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资格,并按原购房价格收回住房,用人单位负责协助收回。申请人及其同时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情节严重的,按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购房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住房管理单位不得将持有的30%共有产权无偿转让给该购房人,并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区管委会将按原价格收回住房。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区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检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及组织、个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的管理期限不受此年限限制。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珠海高新区增强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能力扶持办法

(珠高〔2016〕106号,2016年12月12日印发)

第一条 为鼓励区内科技创新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融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本办法优惠政策:

(一)在高新区主园区注册和纳税,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二)拟在国内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申请材料并被受理,且在首次IPO之前;

(三)申报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第三条 奖励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经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对区财政贡献的80%,以10万元为基数取整,同时不超过1000万元。本奖励资金为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只能在首次IPO前申报一次。

第四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奖励资金的申报受理,按相关程序报区管委会审定后予以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条 企业按照本办法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全部用于研发投入,并按国家规定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第六条 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

珠海高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扶持办法

(珠高〔2016〕118号,2016年12月12日印发)

一、总则

(一)为培育和壮大珠海高新区文化创意产业,积极推进珠海高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发展,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发展提供保障和平台,结合珠海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珠海高新区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式入驻珠海高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的文化创意类企业及园区运营单位,均可享受本办法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本办法所扶持的文化创意产业,包括:

1.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出版物策划、编辑、出版服务。

2.广播电视电影服务:电影、电视和多媒体节目策划制作,影视后期制作,节目发行,录音制作。

3.文化艺术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文娱表演场馆。

4.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互联网文化信息服务。

5.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多媒体与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与游戏设计及衍生品开发与展示交易、文化软件服务、广告设计服务、时尚文化、时尚设计服务、工业和工艺设计、建筑和装饰设计、景观设计等。

6.文化娱乐服务:数字艺术设计、影印服务,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人,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文化贸易代理服务,艺(美)术品、文物、古董、字画拍卖服务,图书、音像、数字电子读物等制品出租,文化会展服务。

7.工艺美术品的服务:各类工艺品创意、设计、研发、生产、展销、拍卖等服务。

8.文化设备服务:电声、影视、音响、录放、摄影摄像、舞台设备及器材的设计、租赁服务。

重点资助领域为以游戏和动漫为主的数字内容产业、创意设计等相关产业。

二、园区及入园文创企业补贴

(一)园区被授予“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并经区管委会认定后,根据《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试行细则》的有关规定,高新区财政按照不低于市级奖励标准的80%给予园区认定奖励及平台建设补贴。

(二)对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或园区内企业成功举办经市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的超过200人次以上,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大型文化创意产业商务会展活动,经区管委会认定后,除享受市级财政补贴外,区财政按照活动实际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每项活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经区管委会认定的新入驻园区的文创企业,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补贴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补贴周期内,每半年由区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对享受补贴的企业进行一次考核,考核达标企业按原标准继续享有补贴,未达标企业按相关要求对补贴金额进行递减处理。

(四)入驻园区的企业,若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或服务业增加值增速30%以上,则区财政给予排名前十的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由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决定。

(五)对被市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遴选并扶持的园区内的重点文化项目和园区内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上报管委会申请补贴。

三、申报认定程序

(一)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需填写《珠海高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进行申报: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园区投资建设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园区投资建设与发展规划;

(五)园区各类管理制度;

(六)入园文化创意企业清单、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相关证明;

(八)市、省或国家颁发的相关文化产业园区称号的证明文书(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审核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此外,申报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及纳税凭据。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十)凡符合本细则认定基本条件的入园文化创意企业均可申报。申报企业需填写《珠海高新区文化创意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企业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合同复印件;

3.企业财务报表、纳税凭证、上年度审计报告及审计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上年度房租缴纳发票;

5.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6.审核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时需提交原件核验。

(十一)补助、奖励资金的审批程序如下:

1.每年年初园区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入园文创企业向区文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由区文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在收到申报材料十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认定。

2.区文化主管部门牵头对申报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的评审意见及补贴计划。

3.区财政主管部门核查申报企业(项目)是否重复享受财政其他资助资金,并提出审定意见。区文化主管部门将审定后的资助企业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4.上述审批程序应于每年6月份结束。区文化主管部门按照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同步的时间,根据上述审批结果,将本年度的资金资助计划报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由区财政主管部门、区文化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区管委会审定。

5.按照年度资金资助计划,被资助企业与区文化主管部门签署《珠海高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扶持资金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6.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协议”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四、监督管理

(一)区文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二)对于违反有关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缓拨扶持资金、暂停项目审批、责令退回扶持资金,或按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司法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将申请和使用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不再受理其扶持申请。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另行制定本办法之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珠海高新区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暂行规定(修订)

(珠高〔2016〕55号,2016年7月6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高新区主园区注册并纳税,且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

第三条 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按时完成网上申请并成功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含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申报费用补贴10万元。

第四条 鼓励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6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从市外新引进高新区主园区,完成相关手续并获相关部门认可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每认定1件高新技术产品,给予资助经费1千元,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可达1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新建或完善研发机构。对企业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除获得国家、省、市扶持资金外,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获得多级奖励的,从高补足奖励资金。

第八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对年度辅导5家区内企业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每多辅导1家区内企业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再给予奖励资金1万元。每家高企只可认定1家科技服务机构为辅导单位。

第九条 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优先供地,并提供“绿色通道”政务服务;高新技术企业获批国家、省、市无偿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区财政可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单个企业年度配套资金最高可达500万元。

第十条 获得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奖励资金的企业,自奖励资金到帐之日起,在高新区经营、纳税不得少于5个财政年度,否则须全额退回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












珠海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科技项目  

配套扶持暂行规定

(珠高〔2016〕80号,2016年9月18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高新区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暂行规定(修订)》(珠高〔2016〕55号)中第九条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科技项目配套扶持的有关事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申报条件:在高新区主园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于原《珠海高新区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暂行规定》(珠高〔2015〕33号)印发之日(2015年6月10日)以后获批的国家、省、市无偿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级科技部门在项目立项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

(二)拟在国内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申请材料并被受理,且在首次IPO之前;

(三)获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重点项目,对我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四)技术领先、支撑带动能力强的重点产业化项目。

第三条 配套标准:对上级科技部门明确地方配套比例的项目,按相关规定予以配套扶持;对上级科技部门未明确地方配套比例的项目,按以下标准予以配套扶持。

(一)对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资助额度给予100%的项目配套扶持;

(二)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省资助额度给予60%的项目配套扶持;

(三)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市资助额度给予30%的项目配套扶持。

第四条 同一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只可申请一次项目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年度内最多可申请2个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年度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申报程序:申请项目配套扶持的企业在获得上级科技部门批准立项及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可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配套资金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按我区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报区管委会批准后,予以拨付项目配套资金。

第六条 获得本规定项目配套资金的企业,自配套资金到帐之日起,在高新区经营、纳税不得少于5个财政年度,否则须全额退回配套资金。

第七条 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八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







珠海高新区创新基金项目和留学人员

创业项目配套暂行规定

(珠高〔2016〕11号,2016年1月20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创新基金项目,鼓励留学人员在我区创新创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获得国家、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的企业创新项目,按国家、广东省的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同一项目获得更高级别项目资助的,从高补足项目配套资金。

第三条  对按《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立项并获得市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在市财政资金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资助。

第四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珠海高新区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珠高〔2016〕26号,2016年4月1日印发)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积极性,引导企业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力度,不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根据《珠海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珠府〔2015〕61号)相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企业研究开发费是指符合《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范围,并经税务部门同意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第三条  本规定中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以市转移支付至我区的产业扶持资金为主,不足部分由我区财政资金补充。

第四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补助资金:

(一) 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高新区主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

(二) 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三) 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超过30万元。

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不得享受本补贴。

第五条  企业获得的资金补贴额度按公式计算: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系数(当年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税务部门核定的符合条件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总额)。原则上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研发费补助无需企业申报。税务部门提供已核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清单。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清单,按照补贴计算公式,拟定当年补助资金计划。

第七条  补助资金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报区管委会审定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八条  补助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珠海高新区鼓励市场化主体建设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暂行规定

(珠高〔2016〕31号,2016年4月15日印发)

第一条 为完善我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鼓励企业等市场化主体参与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支持,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是指为产业发展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设备共享、技术咨询、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具有开放性、资源共享性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按照“政府支持、依托产业、资源共享、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市场化主体建设或管理高新区公共平台,并积极申报珠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和公共平台,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 申报高新区公共平台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高新区主园区依托企业等市场化主体设立;

(二)能提供公共平台组建和运行的必要条件保障,有较强的技术支撑能力和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三)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对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有促进和支撑作用;

(四)拥有一定面积的场地以及科研、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并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五)拥有对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

(六)执行政府相关规划,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区管委会审定。对成功通过认定的,授予“珠海高新区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称号,并与区管委会签订共建协议,约定相应的事前或事后扶持措施。

第六条 对经认定的公共平台可给予以下扶持:

(一)按经核定的仪器设备(或软件)购置金额给予不超过5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平台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二)年度为区内3家以上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检验检测、培训指导等服务的公共平台,按经核定对外服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使用公共平台的区内企业,按经核定使用平台的实际发生费用,可给予最高50%的补贴。

第七条 经认定的公共平台每年应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运营情况,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公共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不合格的,报区管委会同意后,取消“珠海高新区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主园区,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珠海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暂行规定

(珠高〔2016〕37号,2016年5月18日印发)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研发成本,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创新券后补助(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政府将财政科技资金采用后补助的方式,引导和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购买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

第三条 区财政设立科技创新券后补助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同时积极争取省财政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四条 本规定中支持对象为: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在高新区主园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3.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4. 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5. 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二)科技服务机构

高新区主园区内协助中小微企业完成科技研发活动,以及实现科技成果产权化或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服务机构。

(三)高校和科研机构

高新区主园区内向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或与企业共同完成研发活动的高校和科研机构。

第五条 创新券后补助采取事前备案、事后奖补的支持方式,重点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以及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等。以下服务活动不列入本规定支持范围。

(一)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

(二)工业设计类服务;

(三)科技金融类服务;

(四)进行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产品质量批量检测、大批量验货、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活动。

第六条 奖补标准。

(一)对向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按经核定的实际发生费用,按最高5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年度为6家以上企业(其中区内企业3家以上)提供技术支持、检验检测、科研工具设备租用等服务的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按经核定对外服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应将共享仪器设备以及提供服务基本信息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区科技主管部门通过高新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的申报受理,按相关程序报区管委会审定后予以拨付。

第九条 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并列入信用“黑名单”,再次申请使用创新券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珠海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管理办法(试行)

(珠高〔2016〕29号,2016年4月7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3〕230号)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是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高成长科技企业对发展空间、商业模式、资本运作、人力资源、技术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新型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

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主要功能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助推高成长科技企业加速发展,快速实现高成长科技企业做大做强,迅速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三条 申报珠海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在高新区主园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三)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拥有高素质的管理团队;

(四)建有符合相关标准、具有相应公共服务设施的厂房,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五)可支配厂房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加速器用途的场地应占总面积一半以上;

(六)场地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

第四条 拟新建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可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区管委会批准后,申请单位与区管委会签订共建协议,约定扶持条件。

第五条 已建成的工业厂房改造为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可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区管委会审定。对成功通过认定的,授予“珠海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称号,并与区管委会签订共建协议,约定扶持措施。

第六条 申请入驻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企业须经区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后,方可进驻,并可申请享受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第七条 鼓励科技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单位与高新区共建服务体系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并为入驻加速器的企业提供技术、市场、融资等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珠海高新区扶持在孵小微企业发展暂行规定

(珠高〔2016〕12号,2016年1月21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降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运营成本,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培育孵化功能,加快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经区管委会确认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简称“在孵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一)补贴对象:在高新区主园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或机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从事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智能制造和智能电网、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等产业的初创期小微企业;

2.获得市留学生专项资金资助的留学生创业企业;

3.获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项目立项的科技型企业;

4.经市软件行业协会初审、区管委会确认的软件企业;

5.经工信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6.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广东省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

7.设有市级(含)以上工程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8.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1个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3个以上),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9.经区管委会确认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珠海市或高新区的总部企业、已上市或已购地的企业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二)补贴时间:以租赁企业或单位的实际房租合同计算,第一款“补贴对象”中第1至8类企业自符合条件并享受房租补贴年度起,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三)补贴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第一款“补贴对象”中第1至8类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不超过2000平方米。企业如已获得其他类型房租补贴,已补贴部分不重复享受。

第三条  对高新区主园区内2015年起获得市留学生专项资金资助的留学生创业企业和获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项目立项的科技型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外租用场地创新创业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如企业实际租金低于该标准,则按实际租金标准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企业如已获得其他类型房租补贴,已补贴部分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对新通过省级、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同一孵化器通过更高级别认定的,从高补足奖励资金。

第五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珠海高新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暂行规定

(珠高〔2015〕41号,2015年8月3日印发)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新区《关于实施引进培育人才 “凤凰计划”的意见》,大力扶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团队,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扶持创新创业团队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用人单位为主、政府引导支持为辅。

第三条  区财政设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专项扶持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创新创业团队是指具备一定技术水平,对我区产业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能为我区带来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研团队。本办法所指的创新团队是指由我区企业从区外引进,合作开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的科研团队。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团队是指不依托我区现有企业,携带技术、项目、资金来我区创办企业的科研团队。

第五条  创新团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创新团队已经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在申报高新区创新团队前,团队成员之间已经在有关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方面稳定合作2年以上。创新团队应从区外引进。

(二)创新团队已经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有较强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申报的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预期对我区经济发展产生较强带动作用。

(三)创新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一般应为项目的主要研发人员,团队带头人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掌握业内公认的领先技术。

(四)用人单位必须是在高新区主园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五)用人单位应具备团队项目实施的良好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

第六条  创业团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创业团队必须在高新区主园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应具备所申报项目实施的良好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

(二)创业团队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有较强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三)创业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成员中应包括创业经验丰富的人员或曾担任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

(四)创业团队必须是首次在高新区主园区创业,所创办的企业实缴资本1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创业团队的申报受理工作。创新团队由用人单位负责推荐和申报,并负责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创业团队以创办的企业为主体直接申报。已入选省、市级创新创业团队的不再重复申报我区创新创业团队。

第八条  凡具备相应申报资格和条件的创新创业团队可实时申报,申报时团队引进时间不超过1年。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安排评审时间。评审程序如下:

(一)项目受理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团队的资格条件、工作基础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向申报团队反馈形式审查意见。

(二)项目评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团队的结构和整体水平,团队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商业计划可行性,项目产品(服务)的市场前景以及对我区新兴产业培育或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并产生初步评审意见。项目评审过程中,视具体情况可邀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项目评审工作。

(三)实地考察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项目评审的创新创业团队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团队引进单位的支撑配套能力以及团队项目产业化情况。

(四)审定确认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项目评审及实地考察意见,形成推荐意见及支持额度报区管委会审批。区管委会批准后,认定为“珠海高新区创新团队”或“珠海高新区创业团队”,并发放相应认定证书,按相关程序落实扶持措施。

第九条  对通过评定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以下扶持措施:

(一)启动资金

对通过评定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项目启动资金扶持,最高可达100万元。启动资金按照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商定的项目启动资金使用计划分阶段予以拨付,主要用于办公用房租赁、技术研发设备购置等科研办公相关经费,但不得用于购房、购车等消费领域。

(二)天使投资

通过评定的创新创业团队所在企业,符合《珠海高新区天使投资扶持办法》相关规定的,可给予天使投资扶持。

(三)优先推荐

支持通过评定的创新创业团队申报省、市级创新创业团队,鼓励创新创业团队所在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获得项目启动资金扶持的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与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时,扶持计划自动终止。团队个别核心成员因特殊情况发生变更,应按程序报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十一条  通过评定的创新创业团队扶持期内,需按年度将项目进展及项目启动资金使用等相关情况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进度开展项目或未按要求使用项目启动资金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等措施,情节严重者将追回全部无偿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入选省、市级创新创业团队的,对团队带头人分别给予50 万元、20 万元的生活补贴。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从高补足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对由国际一流专家领衔,标志性成果达到国际顶尖水平,能直接驱动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团队,在支持措施上实行“一事一议”,加大扶持力度。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珠海高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工作暂行规定

 (珠高〔2016〕66号,2016年8月11日印发)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能力,扩大知识产权总量,优化知识产权结构,培育企业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高新区主园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

第三条 2015年1月1日以后新授权知识产权资助标准如下:

(一)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

(二)对企业获得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或欧盟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项发明创造在2个以上国家授予发明专利的,仅资助2个国家的专利申请费用。

(三)对企业年度内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给予资助5千元;2件(含)以上,给予资助1万元。

(四)对企业年度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5件(含)以上,给予资助1万元。

(五)单个企业年度享受本条规定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加强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对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第五条 加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对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

第六条 对区内企业作为第一完成者获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给予奖励资金60万元;对区内企业作为第一完成者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

第七条 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
















珠海高新区推进两化融合工作暂行规定

(珠高〔2016〕82号,2016年9月18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信息化与工业化(以下简称“两化”)融合工作,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高新区主园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以及在高新区主园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对认定为国家或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获得省“两化”融合贯标服务机构资质的,给予资质认证补贴10万元;每辅导1家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认定,给予奖励资金8万元。

第五条  依据国家相关行业“两化”融合评估指标体系,开展企业“两化”融合评估诊断和对标引导工作。对辅导我区企业完成“两化”融合评估诊断和对标引导工作的科技服务机构,每年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第六条  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列入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七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后未享受珠海市同类政策的企业,可参照本规定中各项条款执行。






















珠海高新区扶持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

暂行规定

(珠高〔2016〕81号,2016年9月18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高新区主园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以及在高新区主园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对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获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3级以上认证的,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

第四条  对首次获得国家系统集成资质三级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

第五条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芯片产品,按首次流片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对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独立购买EDA软件的,按实际购买经费的1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工具升级不重复补贴。

第七条  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获得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实验室资质的,给予30万元资质认证补贴。

第八条  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九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后未享受珠海市同类政策的企业,可参照本规定中各项条款执行。





















珠海高新区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规定

(珠高〔2016〕84号,2016年9月18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唐家湾互联网+小镇”建设,鼓励区内企业触网升级,加快发展电子商务产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立高新区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对区内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企业按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电子商务企业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进行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的企业。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具有相关资质、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第四条  支持引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新引进的网络零售平台、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等,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第五条  鼓励专业批零企业利用线下商家集聚优势,自建电商平台。对于整合线上和线下两种资源,打造“线上营销+线下体验”的电子商务平台,在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后,平台实现线上年度销售额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100万、200万奖励资金。

第六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广货网上行”活动。对我区列入省广货网上行“十家平台”、“百家商城”和“千家网店”的企业,分别按50万元、10万元和2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区内传统制造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支持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络旗舰店、专卖店等网络零售终端。对实现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经国家和省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引进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珠海市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的优惠政策。积极推荐电子商务优秀人才参评市相关人才或团队,适时开展区一级电子商务人才评定。

第九条  鼓励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鼓励区内企业利用空置土地、空置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集展示、物流、交易、服务于一体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对经认定的珠海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产业园内电子商务企业合计每年度销售额达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投资商10万、50万、100万奖励资金。对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年线上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前三年按照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单个电子商务企业的租金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十条  积极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和珠海高校参与,开展面向区内电子商务企业的公益性免费人才培训,满足电子商务企业人才需求。

第十一条  申请区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到位50%以上,且已开始正式日常运营的电子商务企业;

(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经营过程中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审批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商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初审;

(二)区统计和区财政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复核;

(三)区相关会议审定;

(四)区财政部门拨付企业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商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后未享受珠海市或其他区同类政策的企业,可参照本规定中各项条款执行。













珠海高新区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办法

(珠高〔2016〕79号,2016年9月18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快珠海高新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根据《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的通知》(粤外经贸服字〔2013〕24号)精神,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设立珠海高新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对区内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扶持奖励。

第三条  申请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高新区主园区登记注册,从事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知识流程外包(KPO)业务的企业;

(二) 在商务部服务外包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注册,且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报表;

(三) 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均无违纪行为;

(四) 具有从事相应业务所需的技术设备和经营场所;

(五) 企业的服务外包上一年度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占企业总收入30%以上。

第四条  重点支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对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离岸服务外包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五条  给予服务外包企业业绩奖励。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同比每增加100万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业绩奖励,业绩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新入驻企业以300万元作为上一年度基数。

第六条  引进服务外包百强企业。对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国内服务外包100强的企业,在我区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10万元。

第七条  申请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珠海高新区服务外包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 上年度企业服务外包收入证明材料汇总表(附件2)、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银行出具的收入凭证及汇总清单(复印件);

   (四) 企业生产经营的场地证明(如有多个租赁协议需附汇总清单)(复印件);

(五) 投资方为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国内服务外包100强的证明材料,以及该投资方股权比例在25%以上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审批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区商务部门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对企业上报材料初审;

(二) 区商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复核;

(三) 区相关会议审定;

(四) 区财政部门拨付企业扶持资金。

第九条  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情节严重的,追求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后未享受珠海市或其他区同类政策的企业,可参照本规定中各项条款执行。






















珠海高新区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暂行规定

(珠高〔2016〕85号,2016年9月18日印发)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珠海高新区企业充分利用国外资源和技术,深度拓展国际市场,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省市商务部门的相关规定,特制本政策。

第二条  设立珠海高新区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对区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参加政府组织的走出去经贸活动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等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条  申请高新区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珠海高新区主园区注册、纳税,具有法人资格;

(二) 近三年来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无违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  鼓励企业开展境外高科技项目投资。企业对境外高科技项目投资500 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给予 20 万元资助,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给予50万元资助。

第五条  鼓励企业使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在境外购买高新技术专利使用,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的购买专利或支付的专利使用费给予最高不超过 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鼓励企业境外参展。对参加省商务厅、市商务局组织的以“走出去”为主的大型经贸活动或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可的具有影响力的国际展会,按照每家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人员交通和食宿等综合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申请区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申请报告;

(二)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申请单位上年度审计报告;

(五) 投资、费用支出凭证及翻译件(复印件);

(六) 申请第六条的企业,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高新区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审批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区商务部门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初审;

   (二) 区商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复核;

   (三) 区相关会议审定;

   (四) 区财政部门拨付企业专项资金。

第九条  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情况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后未享受珠海市或其他区同类政策的企业,可参照本规定中各项条款执行。






珠海高新区促外贸稳增长暂行规定

(珠高〔2016〕39号,2016年5月10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区外贸进出口企业提升竞争力,扩大进出口规模,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根据省、市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专项资金来源于市、区两级财政专项资金,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外贸进出口、一般贸易进出口及增量数据均以海关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四条 本规定所扶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珠海高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二) 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和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良记录。

(三) 符合我区“4+2”产业定位、或在我区拥有经营场所、实际开展加工制造的生产型外贸进出口企业;开展旅游购物、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的外贸进出口企业;传统流通型外贸进出口企业原则上不予以扶持。

(四) 向经国家批准从事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外贸进出口企业。

第五条 支持企业扩大外贸规模

(一) 外贸出口企业出口规模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包含)100万美元,其增量部分每美元给予最高不超过0.025元人民币扩大外贸规模扶持资金,且每家企业最高可获得100万元人民币。

(二) 外贸进口企业进口规模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包含)1000万美元,其增量部分每美元给予最高不超过0.01元人民币扩大外贸规模扶持资金,且每家企业最高可获得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支持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

(一) 对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且购买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险(广东省给予80%的扶持)的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20%的资金资助。所需缴纳保费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并由保险公司统一向区外贸主管部门申请保费资助。

(二) 对上年度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中型企业,投保“新兴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保险”,按其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20%的资金资助。所需缴纳保费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并由保险公司统一向区外贸主管部门申请保费资助。

(三) 对我区外贸进出口企业投保的非上述特殊保险产品的普通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

(四) 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区财政资助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获得省、区财政资助比例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100%。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珠海高新区外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珠海高新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珠高〔2016〕50号,2016年6月21日印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节能专项资金:

(一)在高新区主园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政策以及节能的要求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实施完成。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

(四)申报单位在上一年度内,节能目标考核等级至少为完成等级,积极配合落实国家、省和市各项节能工作措施,没有违反节能减排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的记录。 

第三条 按照企业获得省财政电机能效提升补助资金额度给予1:1配套补助扶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第四条 对建成能源管理中心并成功接入市能源管理中心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对通过能源管理类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资金10万元。

第五条 对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并通过验收,获得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20万元。获得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  

第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高新区主园区内的高校、中小学校以及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机构参照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区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






















珠海高新区天使投资扶持办法(试行)

(珠高〔2015〕52号,2015年9月23日印发)

第一条 为促进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3〕16号),结合高新区主园区实际情况,对原《珠海高新区天使投资扶持办法(试行)》(珠高办〔2014〕114号)进行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天使投资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高新区主园区“4+2”产业定位(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智能电网、医疗器械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文化创意两个产业领域);

(二)注册地、国税、地税登记地址在高新区主园区,且企业在获得天使投资资金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迁离高新区主园区;

(三)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项目申请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四)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高成长性,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都在30%以上;

(五)对于技术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市场潜力大的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同意,上述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条 珠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创业中心)是天使投资的投资主体,具体负责投资方案、退出方案的拟订和实施,并负责投资后管理等相关工作。区创业中心可以对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提出建议,但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

为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天使投资可与区下属商业化投资机构联合对企业投资。

第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区创业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五条 天使投资的扶持方式有两种:

1、股权投资的方式。创业中心可独立进行投资,或按照专业风险/股权投资机构对企业投资时的估值进行跟投。

2、债权转股权方式。若创业中心不独立进行股权投资,同时又无专业风险/股权投资机构对企业投资时,先向企业提供借款本金,同时与企业约定债权转股的条件。约定条件满足,创业中心有权要求将债权转成股权;约定条件不满足,创业中心则采用借款本金加利息的方式收回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活期贷款利率,借款期限不超过5年。

天使投资取得企业股权后占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天使投资对企业的单次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同一企业累计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天使投资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形成的股权原则上应在5年内(若为债转股扶持方式,转股前借款时间也包含在内)退出,退出方式有三种:

1、按公开转让的方式退出,即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以公开竞拍方式退出或企业上市后在二级市场退出。

2、按协议转让方式由企业核心团队回购。

3、若企业经营不善,可以按解散清算方式适时退出,区创业中心与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配被投资企业剩余资产。

天使投资实施债转股后形成的股权退出方式与天使投资直接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形成的股权退出方式相同。

第七条 天使投资采用协议转让方式退出时,根据企业申请天使投资时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按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低于100万元划分),可按投资本金2.5倍的价格退出;或以不低于投资本金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同时不超过投资本金2.5倍的价格退出,具体价格在投资协议中约定。

第八条 天使投资通过公开转让方式退出时,若公开转让价格超过投资协议约定的核心团队回购价格,则将额外收益奖励给核心团队,具体奖励对象在投资协议中约定。

第九条 天使投资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资金使用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天使投资是区科技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但对诈骗和抽逃资金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高新区主园区,由区创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珠海高新区天使投资扶持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珠海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实施办法

(珠高〔2016〕41号,2016年5月19日印发)

第一条  为推动区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营造金融支持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主园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

第三条  为做好扶持区内企业上市工作,建立区上市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区管委会分管金融工作的副主任,牵头部门为区发改局(区金融局),成员由区科经局、区建设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为研究解决区内企业上市涉及的改制、土地、税收等问题,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提交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区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选择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分层次建立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做到上市一批、培育一批、优选一批。

第五条  对于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资本运作过程中涉及项目审批、用地、工商登记等方面的问题,区各职能部门应主动协助解决,优先协助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申报国家、省、市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第六条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高新区分阶段给予奖励:

(一)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通过主办券商的内核,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发行材料被受理的,给予60万元奖励;

 (二)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40万元奖励;

 (三)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首次年度主营业务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第七条  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高新区分阶段给予奖励:

 (一)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指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发行股票材料被受理的,给予140万元奖励;

 (二)企业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16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经市金融工作局复核后,给予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业200万元奖励:

 (一)注册地在高新区,直接赴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且募集的资金投放在高新区。

 (二)通过将高新区注册的企业注入境外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实现境外上市,境外上市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高新区注册的企业,且境外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50%以上投放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业。

 第九条  对从区外迁入高新区注册并在高新区纳税的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除外),或者通过买壳上市,将原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除外)注册地迁入高新区并在高新区纳税的企业,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按本办法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奖励标准,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补足奖励差额。

第十一条  上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且募集的资金50%以上投放在高新区的,按再融资额的4‰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60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的,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新三板”挂牌奖励的,须提供:

 1.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的协议及企业支付相关中介费用证明的复印件;

 2.企业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文件复印件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受理文件复印件。

(二)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新三板”挂牌奖励的,须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复函。

(三)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奖励的,须提供企业当年销售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四)申请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奖励的,须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广东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复印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

(五)申请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奖励的,须提供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市的文件复印件。

(六)申请本办法第八条奖励的,企业须提供高新区注册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申请本办法第九条奖励的,须提供上市企业在高新区注册登记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和企业当年销售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八)申请本办法第十条奖励的,须提供中国证监会核准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文件复印件;

(九)申请本办法第十一条奖励的,须提供企业上市地证监部门核准再融资的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验证原件。同时提交《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

第十三条  企业通过登陆“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网上申请上市(挂牌)奖励。上传《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和本办法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网上审核通过后,须向区发改局(区金融局)提交证明材料正本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企业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打印所有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区发改局(区金融局)。

第十四条  区发改局(区金融局)每年3月31日、9月30日前各汇总企业申请一次,报区主任办公会议、区党委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区发改局(区金融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十五条  获得区上市(挂牌)奖励的企业,自获得最后一笔上市(挂牌)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在高新区经营、纳税不得少于5个财政年度,否则须全额退回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如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的,须全额退还,不得重新申请,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区发改局(区金融局)负责受理和审核区内企业的上市(挂牌)奖励申请,并定期向市金融工作局报备企业上市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抵触,以国家、省、市的法律、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三年。


















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办法

(珠高〔2016〕32号,2016年4月18日印发)

第一条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挥珠海高新区财政资金的引导、增信和放大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珠海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创业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制定《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 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平台(以下简称“成长之翼”助贷平台)通过向银行提供贷款风险补偿、向企业提供利息和担保费补贴等方式,鼓励银行采用知识产权、股权质押和投贷联动等创新金融产品,为传统抵押物不足的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低门槛、高额度的贷款。扶持对象为高新区主园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高新区财政设立“成长之翼”助贷平台风险准备资金池,总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资金。

第四条 珠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为“成长之翼”助贷平台的管理机构,受区管委会委托,负责“成长之翼”助贷平台建设和运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协调解决“成长之翼”助贷平台的相关问题。

第五条 按照企业的成立时间、营业规模、增长率等条件,对信用比例符合条件的贷款,高新区财政为银行提供贷款风险准备和坏账本金损失20%至50%的补偿。单笔贷款最高赔付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单个企业累计赔付额不超过200万元。贷款信用比例和补偿比例计算详见实施细则。

第六条 合作银行须与创业中心签订“成长之翼”助贷平台合作协议。“成长之翼”助贷平台采取独立评审的原则,合作银行对拟借款企业的贷款条件进行审批,创业中心对企业资质和贷款条件进行复核。

第七条 加入“成长之翼”助贷平台采取常年办理的方式。合作银行及企业向创业中心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创业中心进行复核,通过后向银行出具风险准备金补偿承诺,确定补偿比例。发生不良贷款之本金损失,政府风险准备金以约定的比例对合作银行进行补偿。对区内银行主办且发放的贷款,创业中心将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存入指定账户。详细流程见实施细则。

第八条 高新区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按企业营收规模,为企业提供利息补贴,补贴标准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到40%。具体贴息标准和程序详见实施细则。

第九条 合作担保机构须与创业中心签订“成长之翼”助贷平台合作协议。对于通过专业担保机构担保获得的贷款,若贷款期限、用途和企业条件符合本办法,可纳入“成长之翼”助贷平台,但不列入政府风险补偿和贷款贴息的范围。借款企业可享受担保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担保额1%。申请补贴的程序详见实施细则。

第十条 贷款利息、担保费补贴资金仅对实际已支付的贷款利息、担保费给予补贴。补贴申请常年受理,财政补贴资金从区财政预算的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中安排,每半年集中审批和拨付一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创业中心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珠海国家高新区中小企业“成长之翼”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融资平台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废止,但在本办法颁布之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事宜仍按融资平台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珠海高新区科技保险费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珠高办〔2016〕16号,2016年4月19日印发)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保险作用,促进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有效分散、化解科技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75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珠府[2014]89号) 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珠海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安排科技保险费补贴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型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相关保险产品的保费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余额。

第三条  具备较强资本实力、经营管理规范、有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经验的保险公司可到珠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申请备案,并经审核确定后其从事的科技保险业务符合本办法支持的范围。

第四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区管委会认可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市场前景,尚未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不含新三板及区域股权市场挂牌);

(三)申请时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

(四)注册在高新区内且具备以下条件、资质、荣誉之一的科技型企业:

 1、注册在孵化器及新型创业载体内;

 2、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3、高企培育后备库内的企业;

 4、获得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

 5、企业核心技术人员获 “千人计划”称号;

 6、企业核心技术项目团队或人员获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称号;

 7、企业项目团队被评为珠海高新区创新创业团队;

 8、在国家、省、市、区创新创业大赛获三等奖以上;

     9、截止申请时,过去两年内获得过专业风投机构股权投资3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补贴的科技保险的险种是指符合国家科技部、保监会相关文件精神的科技企业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研发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第六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采取先缴后补、分类补贴和总额限制方式。申请的险种给予不超过30%的科技保险费补贴。每个企业当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保费补贴比例如下:

险种 补贴比例

1 科技企业专利保险 30%

2 科技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30%

3 科技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 30%

4 科技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 15%

5 科技企业产品责任保险 15%

6 科技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15%

第七条  申请企业可自主选择投保本办法中规定的科技保险险种,与认定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足全部保险费并起保后,按要求申请补贴。经费支持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申报科技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补贴的,须待还本付息后才能申报补贴。

   第八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常年受理,每年分两次集中审批和拨付。每年的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1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对当年度截止日前已起保而未申请的科技保险保费以后不再受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按还本付息日所在年度申请,补贴标准也按申请时的政策执行)如当年度预算资金不足,对已申请的保费补贴延后至次年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政策执行。

第九条  科技保险实行一年一投,按年补贴,对采用一次性交数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不予以补贴。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珠海高新区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科技保险合同和科技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业务章;

(三)营业执照(含“商事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申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补贴的,应附相应的贷款合同以及还本付息凭证复印件;

(六)为相关特定企业的,应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千人计划-国家特聘专家”证书、人才企业证书、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创业大赛获奖证书等相关所需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加盖申请企业、保险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珠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具体实施。珠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报区管委会审批后将保险费补贴划拨至企业账户。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保险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核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珠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起执行。














珠海高新区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暂行规定

(珠高人保〔2015〕29号,2015年4月28日印发)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到高新区创新创业,根据区党委、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引进培育人才 “凤凰计划”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新区主园区2015年7月1日后新引进或新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三)国家“千人计划”专家;

(四)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技术带头人;近五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国家发明奖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及中国青年科技奖一等奖等国家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五)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人才;

(六)广东省领军人才;

(七)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

第三条  上述高层次人才除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的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本区配套的生活补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在本区企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本区工作时间不少于四个月的;或在本区企业工作期间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并继续在本区工作的,区财政给予个人100万元的生活补贴。

(二)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二至六款的高层次人才到本区企业全职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合同;或在本区企业工作期间获得本规定第二条第二至六款的高层次人才称号,并继续在本区工作的,区财政给予个人50万元的生活补贴。

(三)在本区企业工作期间获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称号,继续在本区工作的,区财政给予个人10万元的生活补贴。

第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至六款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分三年发放,第一年按总额的40%发放,第二至三年每年按总额的30%发放;第七款珠海市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18年6月30日止。原《珠海高新区关于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办法》(珠高〔2010〕84号)同时废止。













珠海高新区支持开展博士后创新工作管理规定

(珠高人保〔2015〕31号,2015年4月28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培养和吸引适应珠海高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创新型、复合型、战略型人才,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根据国家、省及珠海市有关博士后管理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珠海高新区主园区内经批准新设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  珠海高新区鼓励区内单位设立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获得珠海市经费资助的新设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在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后,每个工作站区财政给予30万元的补充经费资助,每个创新实践基地区财政给予20万元的补充经费资助。

第五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单位建站(基地)后与研究项目(或课题)有关的费用。

第六条  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每次按50%拨付),在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筹建完成、博士后已进站(基地)工作、科研项目或课题已启动后,由设站(基地)的单位将经费申请报告和博士后科研工作计划、经费使用计划、市经费资助证明等材料一式两份报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经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区财政部门拨付50%的资助经费;待科研课题取得实质性进展后,由设站(基地)的单位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将工作总结、新的工作计划以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等材料一式两份报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经管委会批准后,再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剩余的50%资助经费。

第七条  博士后人员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在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工作半年以上的,每人每年区财政给予5万元的生活补贴。

(二)出站(基地)后留在本区工作,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连续工作满3年的,再给予5万元的生活补贴。

第八条  设站单位应按市有关规定制订博士后工作管理规章,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设站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年度博士后工作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年度博士后研究课题及招收计划、科研工作的指导、具体时间安排等),于每年1月中旬报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条  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和出站(基地)须报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未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研发工作的,不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18年6月30日止。原《珠海高新区支持开展博士后创新工作暂行办法》(珠高〔2013〕11号)同时废止。

珠海高新区扶持企业院士工作站暂行规定

(珠高〔2015〕42号,2015年8月5日印发)

第一条  为搭建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加强产学研合作,根据《中共珠海高新区委员会、珠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引进培育人才“凤凰计划”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高新区主园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设立院士工作站或在院士工作站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企业。

第三条  经广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有效期内企业院士工作站,由区财政对院士工作站所依托企业给予每年30万元的运营补贴。由企业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院士工作站设立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院士每年在该企业工作3个月以上证明材料;

(三)建站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四)建站企业名称、开户行及账号。

第四条  对在站院士指导的区内企业委培的每位博士研究生,给予博士研究生所在企业1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由企业向区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博士研究生的入学通知书;

(二)由博士研究生所在企业、博士研究生、录取院校三方签订的委培协议;

(三)由在站院士作为博士研究生指导老师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五)企业名称、开户行及账号。

第五条  企业提交的资料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管委会审定,区管委会批准后一次性发放补贴。

第六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珠海高新区新引进青年人才租房补贴

暂行规定(修订)

(珠高人保〔2016〕46号,2016年6月28日印发)

第一条  为帮助企业引进和留住人才,吸引更多人才在高新区居住,根据区党委、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引进培育人才 “凤凰计划”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新区主园区注册登记的企业2015年7月1日后新引进的青年人才(以下简称“青年人才”),包括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等。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可享受36个月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1000元/月;

(二)具有硕士学位的,600元/月;

(三)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300元/月。

第四条  申请租房补贴的青年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教育部认可的海外同等学历(学位);

(二)租住在高新区主园区;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珠海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企业未提供住房;

(四)符合相关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申请当月。

第五条  租房补贴每半年申请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年9月和次年3月。由青年人才所在企业统一向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享受的租房补贴待遇:

(一)享受租房补贴期间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享受租房补贴期间申请人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

(四)有其他需要终止享受租房补贴待遇情形的。

第七条  申请人以隐瞒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领租房补贴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为本企业不符合条件员工或非本企业员工申请租房补贴的,一经发现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为其员工提出的租房补贴申请。

第九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18年6月30日止。原《珠海高新区新引进青年人才租房补贴暂行规定》(珠高人保〔2015〕28号)同时废止。










珠海高新区扶持大众创业暂行规定

(珠高人保〔2015〕30号,2015年4月28日印发)

第一条  为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加大自主创业扶持力度,加快新型创业载体建设,根据区党委、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引进培育人才 “凤凰计划”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高新区主园区创办的初创期小微企业,以及设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苗圃、创客空间等新型创业载体的高校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可享受一次性8000元的创业资助。

第四条  申请创业资助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市场开发潜力,在技术或商业模式上有特色;

(二)在区管委会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苗圃、创客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载体登记注册,与创业载体管理机构签订了孵化协议,并在创业载体内正常开展研发或经营活动;

(三)成立时间不超过一年,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元;

(四)控股股东在三年内若创设多个企业,只有其中一个企业可享受创业资助。

第五条  设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苗圃、创客空间等新型创业载体的高校和企事业单位,载体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的创业辅导和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服务,且在载体培育的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初创期小微企业20家以上,经区管委会评审认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建设扶持经费。

第六条  申请对象以隐瞒或者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领创业扶持资金或创业载体建设扶持经费的,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高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18年6月30日止。

















珠海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修订)

(珠高〔2015〕6号,2015年2月16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高新区产业人才政策,加快构建多层次产业人才住房供给体系,吸引优秀人才立足高新区创业发展,做大做强高新区主导产业,进一步推动高新区产城融合,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下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个人与区管委会委托的住房管理单位按一定比例共同拥有产权的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产业人才,是指在高新区主园区内主导产业企业工作,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人才。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高新区主园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与管理。

第二章    住房售价及产权

第五条  共有产权住房售价按照区内同区域相同建设标准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在同片区没有同类商品住房价格参考的情况下,高新区管委会保留价格核准权。

第六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由个人与住房管理单位按份共有,个人持70%份额产权,住房管理单位持30%份额产权。

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支付住房总价款的70%,拥有100%使用权。

第七条  申请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在高新区主导产业企业内连续工作满10年的,住房管理单位将30%共有产权无偿转让给共有人,个人获得100%产权,且产权可以上市交易。

产权转让产生的税费由受让人支付。

第三章   房源及用地

第八条  共有产权住房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适度保障”的原则由企业开发建设,必要时也可由政府筹集。

第九条  每年配售的共有产权住房总面积原则不超过区内上一年度商品住房市场销售总面积的10%。

第十条  单套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通过土地招拍挂的方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

第四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二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实行总量控制、个人申请、合理分配原则。

第十三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人所在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高新技术企业;

2、双软认证企业;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4、入选珠海市“三高一特”产业目录企业;

5、经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  上述企业中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急需紧缺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人才;

2、急需紧缺专业的中、高级技师人才;

3、能力突出、业绩显著、作用贡献大并在企业担任中层或以上职务的营销或管理人才;

4、符合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评审条件但不限年龄;

5、经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个人。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时必须在珠海市无任何形式自有房产且近5年内在珠海市无房产交易记录。

申请人与现工作单位签订有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能提供连续6个月社保缴费记录。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的原则,由层次较高的一方申请,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只可享受珠海市(区)人才优惠政策其中一种,不得同时享受。

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如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货币安置等),不得再申请共有产权住房。其中,退出租住公租房或退回货币补贴等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可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九条  每年一月底前由各企业汇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统一报区建设局审核。

第二十条   共有产权住房申办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购买申请表》,并准备好有关材料后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公示。用人单位负责核查人才申请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评分(见附件一:评分要素表),并在单位内公示7个工作日。

用人单位应制订审查工作详细流程,并将各流程审查情况报区管委会审核。

(三)受理。单位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出具公示确认书并在申请资料签章后,直接上报区建设局审核,其中,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报材料。

(四)审核。区相关单位按照各部门职责,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人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及核查材料后交区建设局汇总整理。

区人保局审查申请人在申请前6个月个人社保缴交情况;区科经局核查申请人所在企业是否符合本政策规定要求;区建设局核查申请人在我市住房及申请前房产交易情况材料。

(五)审批。区建设局根据各成员单位审核意见,经汇总整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报区管委会审定。

区管委会根据申请资料审定情况,按照各企业申请人数以及行业特征、企业经济贡献大小等,综合考虑确定每个企业分配到的共有产权住房指标(套数);然后根据每个企业提交的本单位申请人评分表,按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分别审批确定每个企业该批次住房分配人选名单。

符合第十九条规定且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的申请人自动获得配售资格,无需参与评分程序。

(六)审批公示。区建设局将经审批确定的共有产权住房分配人选名单通过高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七)选房。审批公示不影响选房的,区建设局组织申请人公开选房,所有获配售资格的申请人按抽签方式选房;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公开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八)签约与反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人持区建设局开具的《购买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与住房管理单位办理购房合同等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办完手续后,申请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建设局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购买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业绩、获奖及能力表现材料原件;

(六)已婚的申请人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等凭证原件;

(八)申请人在申请前6个月个人社保缴交证明材料原件;

(九)市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每批次申请人因该批次房源不足而未取得共有产权住房的,可自动转入各单位下批次住房分配的评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单位评分程序前,申请人岗位、学历、职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可向工作单位书面申请变更,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等待分配住房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须重新申请,申请时间从重新申请之日起算。

第五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建成后,区管委会可直接委托项目开发企业等管理和经营共有产权住房,也可另行委托。被委托单位称为住房管理单位。

开发企业在共有产权住房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90天内应将项目30%产权无偿移交给住房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共有产权住房配售登记造册等信息化管理工作。

区人保局负责审核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

区发改局负责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立项,协助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由政府筹集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资金和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经费。

区科经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所在企业是否符合本政策要求。

区建设局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管理或筹集,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工作。

区规划分局负责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选址。

区国土分局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

住房管理单位负责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运营及管理,协助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工作。

第六章    住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购买人在购房后应连续在高新区主导产业的企业内工作,有中断的,每次中断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不满5年终止在高新区工作的,所购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购房价格及已付购房款的利息予以回购,利率按照回购时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办理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支付购房人已付的相应贷款利息。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满5年不满10年终止在高新区工作的,所购住房可上市交易,政府或住房管理单位可按市场价格优先回购,个人和住房管理单位按所持产权份额分配收益。届时住房上市交易价格低于原购房价格的,政府不予补偿差价。

上述规定应当在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购买人离开原工作单位到区内非主导产业定位企业工作的,视同离开高新区工作,由住房管理单位按照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所购住房。

第三十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因其他原因离开高新区的,购买人应在离开高新区后两个月内主动提出退房申请,具体参照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逾期不申请退房或经查实隐瞒的,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价收回。

购买人拒不退房的,住房管理单位可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收回住房。

第三十一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应持相应的有效购房合同,到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享受政府住房优惠加注登记,其所登记的住房上市交易的,须提供区建设局出具的《人才在高新区服务期已满的证明》等,否则市房产登记等部门不予办理该住房产权转让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购得共有产权住房后,用人单位应每年将购房人个人社保缴交证明材料报区建设局核查。

区建设局将个人社保缴交核查情况、个人基本信息等在高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购房人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购房人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保证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条件的,均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贷款。

第三十五条  购买、转让、回购或收回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分别支付各自应缴交的税费。

第三十六条  个人未获得共有产权住房100%产权的,不得抵押(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的除外),住房管理单位所持有的30%产权亦不得抵押。

第三十七条  对空置的共有产权住房,住房管理单位可自行出租,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租金按市场价确定。所收取的租金可用于共有产权住房的维护管理等。已出租的住房在下一年度配售前应予退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情况,骗取共有产权住房等违反有关规定情形的,区管委会将取消其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资格,并按原购房价格收回住房,用人单位负责协助收回。申请人及其同时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情节严重的,按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购房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住房管理单位不得将持有的30%共有产权无偿转让给该购房人,并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区管委会将按原价格收回住房。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区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检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及组织、个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的管理期限不受此年限限制。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珠海高新区增强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能力扶持办法

(珠高〔2016〕106号,2016年12月12日印发)

第一条 为鼓励区内科技创新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融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本办法优惠政策:

(一)在高新区主园区注册和纳税,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二)拟在国内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申请材料并被受理,且在首次IPO之前;

(三)申报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第三条 奖励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经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对区财政贡献的80%,以10万元为基数取整,同时不超过1000万元。本奖励资金为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只能在首次IPO前申报一次。

第四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奖励资金的申报受理,按相关程序报区管委会审定后予以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条 企业按照本办法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全部用于研发投入,并按国家规定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第六条 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

珠海高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扶持办法

(珠高〔2016〕118号,2016年12月12日印发)

一、总则

(一)为培育和壮大珠海高新区文化创意产业,积极推进珠海高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发展,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发展提供保障和平台,结合珠海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珠海高新区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式入驻珠海高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的文化创意类企业及园区运营单位,均可享受本办法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本办法所扶持的文化创意产业,包括:

1.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出版物策划、编辑、出版服务。

2.广播电视电影服务:电影、电视和多媒体节目策划制作,影视后期制作,节目发行,录音制作。

3.文化艺术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文娱表演场馆。

4.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互联网文化信息服务。

5.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多媒体与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与游戏设计及衍生品开发与展示交易、文化软件服务、广告设计服务、时尚文化、时尚设计服务、工业和工艺设计、建筑和装饰设计、景观设计等。

6.文化娱乐服务:数字艺术设计、影印服务,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人,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文化贸易代理服务,艺(美)术品、文物、古董、字画拍卖服务,图书、音像、数字电子读物等制品出租,文化会展服务。

7.工艺美术品的服务:各类工艺品创意、设计、研发、生产、展销、拍卖等服务。

8.文化设备服务:电声、影视、音响、录放、摄影摄像、舞台设备及器材的设计、租赁服务。

重点资助领域为以游戏和动漫为主的数字内容产业、创意设计等相关产业。

二、园区及入园文创企业补贴

(一)园区被授予“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并经区管委会认定后,根据《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试行细则》的有关规定,高新区财政按照不低于市级奖励标准的80%给予园区认定奖励及平台建设补贴。

(二)对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或园区内企业成功举办经市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的超过200人次以上,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大型文化创意产业商务会展活动,经区管委会认定后,除享受市级财政补贴外,区财政按照活动实际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每项活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经区管委会认定的新入驻园区的文创企业,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补贴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补贴周期内,每半年由区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对享受补贴的企业进行一次考核,考核达标企业按原标准继续享有补贴,未达标企业按相关要求对补贴金额进行递减处理。

(四)入驻园区的企业,若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或服务业增加值增速30%以上,则区财政给予排名前十的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由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决定。

(五)对被市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遴选并扶持的园区内的重点文化项目和园区内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上报管委会申请补贴。

三、申报认定程序

(一)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需填写《珠海高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进行申报: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园区投资建设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园区投资建设与发展规划;

(五)园区各类管理制度;

(六)入园文化创意企业清单、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相关证明;

(八)市、省或国家颁发的相关文化产业园区称号的证明文书(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审核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此外,申报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及纳税凭据。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十)凡符合本细则认定基本条件的入园文化创意企业均可申报。申报企业需填写《珠海高新区文化创意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企业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合同复印件;

3.企业财务报表、纳税凭证、上年度审计报告及审计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上年度房租缴纳发票;

5.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6.审核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时需提交原件核验。

(十一)补助、奖励资金的审批程序如下:

1.每年年初园区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入园文创企业向区文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由区文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在收到申报材料十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认定。

2.区文化主管部门牵头对申报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的评审意见及补贴计划。

3.区财政主管部门核查申报企业(项目)是否重复享受财政其他资助资金,并提出审定意见。区文化主管部门将审定后的资助企业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4.上述审批程序应于每年6月份结束。区文化主管部门按照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同步的时间,根据上述审批结果,将本年度的资金资助计划报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由区财政主管部门、区文化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区管委会审定。

5.按照年度资金资助计划,被资助企业与区文化主管部门签署《珠海高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扶持资金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6.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协议”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四、监督管理

(一)区文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二)对于违反有关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缓拨扶持资金、暂停项目审批、责令退回扶持资金,或按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司法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将申请和使用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不再受理其扶持申请。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另行制定本办法之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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