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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专家简介——程跃华
发布时间:2017.08.15    新闻来源: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   浏览次数:
     程跃华,男,1966年出生,理学学士、法律硕士,毕业于上海医科大学(现复旦大学)药学专业、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

【工作单位及职务】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副研究员

【社会职务】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农工民主党广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维权专家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法律领域

【从业经历】

19897月~199412月中山医科大学法医系教师;

19929月至今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原中山医科大学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股东,监事;

1994年~1996年广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兼职)

1996年至今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华旭律师事务所,慧华律师事务所)

2003年获国家商标局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是广东三环华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经验】

    程跃华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在多年的工作中积累了许多典型案例:

    ▲代理广州市水质净化科研技术开发公司诉梁克诚专利权属和返还专利费纠纷上诉案,入选广东知识产权案例精选;
    ▲代理广东省黄金公司诉重庆啤酒厂等反不正当竞争案,原告获胜诉;
    ▲代理全国首例知识产权平行进口案“联合利华(LUX)商标纠纷案”,有力维护了原告联合利华的合法权益;
    ▲代理香武仕音响行政复议案,该案为20023.15晚会典型案例;
    ▲代理广州市铁将军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省铁将军防盗设备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反不正当竞争案,该案为广西当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代理台湾容熙有限公司诉东莞尚誉电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案件,有利地维护了原告台商的合法权益;
    ▲代理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韦卓办公家具厂与香港美时集团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原、被双方达成互谅协议、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
    ▲代理广州市花城制药厂与天津市第三医院、天津市医药工业技术研究所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使药厂按照合理的价格受让药品技术,有利地维护了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代理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不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佛中法行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提起的上诉案,经发回重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原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代理揭阳市某企业宣告亨氏联合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00228347.6的无效请求案,亨氏公司的专利被宣告无效,有利地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代理佛山市南海区新力机械有限公司对佛山某机械厂诉前禁令,迫使对方停止侵权行为;

    ▲代理广州市花城制药厂与广州某知名医药企业互诉不正当竞争案,广州市花城制药厂获得完胜;被称为中药行业维权第一案,在医药行业产生影响;

    ▲代理佛山某公司应诉北京华盖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通过细致入微的寻找证据、丝丝入理的辩驳,打破了法院依据两份存在明显缺陷的公证书便认定北京华盖享有著作权的思维定式,迫使对方撤诉;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11年“业务成果奖”;

    ▲代理广东逸舒制药有限公司应诉发明专利侵权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力地维护了医药公司的合法权益,入选广东省2011年十大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的候选案件;

    ▲成功代理深圳大学就名称为一种基因工程重组技术制备HIV融合抑制肽的方法,申请号为200410026438.3的专利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该案被评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优秀审查决定;

    ▲代理广州东康药业有限公司诉广东宏盈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纠纷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原告生产的药品“东康牌氯霉素滴眼液”的装演是为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演,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

    ▲历时8年,代理香港人钟某两次宣告某大学“激活灵芝孢子产生生理活性物质的方法”专利无效案以及代理其应诉灵芝孢子生产方法专利侵权应诉,成功部分无效该专利,并在侵权纠纷案件中获完胜;

    ▲代理珠海某企业应诉OEM商标侵权纠纷案,该案系广东省首例同种商品相同商标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不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的商标纠纷案件,被评为2013年度广东律师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在亮剑行动中,担任广州市越秀区被告人章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辩护律师(公诉机关指控近百万元),从知识产权法理和刑事证据两方面结合,使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获得法院的认定,当事人被成功取保候审,并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担任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一被告人谢某重审二审的辩护律师,通过挖掘充分的证据材料及结合知识产权法律和法理的论述,进行无罪辩护,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十四名被告人均改判无罪。该案入选2014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4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十大案件、广东高院2014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广东省律师协会201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广州法院2014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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