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保险作用,促进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有效分散、化解科技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75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珠府〔2014〕8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珠海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安排科技保险费补贴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型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相关保险产品的保费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余额。
第三条 具备较强资本实力、经营管理规范、有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经验的保险公司可到珠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申请备案,并经审核确定后其从事的科技保险业务符合本办法支持的范围。
第四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区管委会认可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市场前景,尚未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不含新三板及区域股权市场挂牌);
(三)申请时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
(四)注册在高新区内且具备以下条件、资质、荣誉之一的科技型企业:
1、注册在孵化器及新型创业载体内;
2、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3、高企培育后备库内的企业;
4、获得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
5、企业核心技术人员获“千人计划”称号;
6、企业核心技术项目团队或人员获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称号;
7、企业项目团队被评为珠海高新区创新创业团队;
8、在国家、省、市、区创新创业大赛获三等奖以上;
9、截止申请时,过去两年内获得过专业风投机构股权投资3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补贴的科技保险的险种是指符合国家科技部、保监会相关文件精神的科技企业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研发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第六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采取先缴后补、分类补贴和总额限制方式。申请的险种给予不超过30%的科技保险费补贴。每个企业当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保费补贴比例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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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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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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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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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专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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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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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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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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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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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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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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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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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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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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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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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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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产品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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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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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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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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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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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企业可自主选择投保本办法中规定的科技保险险种,与认定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足全部保险费并起保后,按要求申请补贴。经费支持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申报科技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补贴的,须待还本付息后才能申报补贴。
第八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常年受理,每年分两次集中审批和拨付。每年的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1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对当年度截止日前已起保而未申请的科技保险保费以后不再受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按还本付息日所在年度申请,补贴标准也按申请时的政策执行)如当年度预算资金不足,对已申请的保费补贴延后至次年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政策执行。
第九条 科技保险实行一年一投,按年补贴,对采用一次性交数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不予以补贴。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珠海高新区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科技保险合同和科技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业务章;
(三)营业执照(含“商事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申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补贴的,应附相应的贷款合同以及还本付息凭证复印件;
(六)为相关特定企业的,应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千人计划-国家特聘专家”证书、人才企业证书、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创业大赛获奖证书等相关所需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加盖申请企业、保险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珠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具体实施。珠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报区管委会审批后将保险费补贴划拨至企业账户。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保险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核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珠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起执行。
(珠高办〔2016〕16号,2016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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