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执行《珠海市创新驱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倍增目标指标分解》任务要求,增强我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构建我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从2016年起,每年区财政统筹安排创新驱动专项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申报条件。适用本办法的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除外)须商事登记在珠海市斗门区行政区域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斗门区税务部门办理汇算清缴,并符合项目申报通知的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报程序。每年区财政预算下达后,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外发布项目申报通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助项目申报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如无异议,联合上报区政府批准;经区政府批准后,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办理相关手续并拔付经费到扶持企业。
第三章
资助项目和额度
第五条 支持各类研发机构建设。对新组建(认定)国家、省、市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公共技术平台(新型研发机构除外),按国家级200万元、省级60万元、市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初次纳入省级、市级培育计划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研发机构获得多级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以最高等级进行资助。若下一等级已获认定并取得资助的,扣除已获奖补资金后再给予差额资助。对每年通过市考核并获得市财政科技仪器、设备、软件补贴或公共服务补贴的新型研发机构,区财政按照1:0.5的比例予以配套。
第六条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包括重新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对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即广东省阳光政务平台)按时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包括重新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网上申报,获得省科技厅受理并成功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申报企业3万元、2万元的经费补贴。
第七条 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通过重新认定以及市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企业每通过认定1件高新技术产品资助2000元,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4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每件资助1万元;对企业获得美国、日本、欧盟或其他欧洲国家的发明专利证书,每件资助3万元,其他国家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在两个及以上国家授予专利权的,仅对两个国家专利进行资助;对企业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每件资助2000元。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奖励知识产权先进企业。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金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件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件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同比实现增长的企业,按申请量排名,对第一至三名、第四至六名、第七至十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大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认证(简称:贯标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十二条 加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对首次被认定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2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配套科技进步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如承担项目的我区企业为第一完成单位,按项目所获奖金金额的60%给予奖励;如承担项目的我区企业为合作单位,按项目所获奖金金额的30%给予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按1:1比例进行配套奖励。
第十四条 扶持孵化器发展。具体奖励办法参见《斗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企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对有营业资质且近三年无违法违规纪录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自2015年1月1日起,每年在我区签订服务协议的企业达五家及以上的,经辅导的企业成功通过高企认定、高企培育、贯标认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及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技术创新平台认定的,按国家级3000元、省级2000元、市级1000元的资助级别,每项相应给予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资助。单个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年度总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 对我区引进的重点科技企业或科研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与企业(项目)签订专项扶持协议,报区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专项扶持,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另行安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本办法涉及的奖补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各单位收到奖补资金后须专款专用,并按国家规定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接受区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各有关单位在申请本办法各项资助、奖励时应据实报送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区科技主管部门与区财政主管部门有权追缴已拨付的奖补资金,涉事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本办法各项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资助的企业(项目)获得相关部门认定的时间,从2015年1月1日算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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