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加大创新驱动投入,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进行工商注册、国税和地税登记,且符合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
三、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区财政奖励70万元。
四、鼓励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首次入选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区财政奖励10万元。
五、鼓励企业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创新公共平台。对企业首次纳入珠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计划的,区财政按市财政扶持金额进行1:1配套奖励。
六、鼓励企业设立科技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多级奖励的,从高补足奖励资金。
七、鼓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对企业研发(R&D)经费投入采取奖励性后补助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由区财政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按5%给予补助;原则上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为企业自身投入的研发经费,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
八、鼓励企业申报知识产权。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区财政每件资助1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可达100万元。
九、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每认定1件高新技术产品,资助5000元,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可达5万元。
十、提升政务服务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入选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政务服务,一对一跟进办理相关业务;
十一、本制度中奖励申报遵循自愿性原则。符合条件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科技行政部门申报奖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科技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确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区管委会。区管委会批准后下达资金。
十二、企业如存在以虚假资料骗取各项奖励及补助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万山区有权追回已拨付的奖励或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三、获得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奖励资金的企业,自奖励资金到帐之日起,在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经营、纳税不得少于5个财政年度,否则须全额退回奖励资金。
十四、本规定由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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