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商务局关于暂停执行《横琴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工作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专利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要求,即日起暂停执行《横琴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工作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18〕38号)中的以下条款:
1.第二条:(一)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每件扶持0.3万元;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每件再扶持1万元。
2.第二条:(三)对企业获得美国、日本、欧盟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扶持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扶持3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在2个以上国家授予发明专利的,仅资助2个国家的专利申请费用。
3.第三条:对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且获得认证后6个月内发明专利申请达3件及以上的,给予扶持10万元。
4.第五条:加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对经市知识产权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
5.第六条:对区内企业作为第一完成者获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扶持60万元;对区内企业作为第一完成者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扶持30万元。
6.第七条: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每件给予1千元扶持。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的扶持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即日起,对于发明专利认定、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中国专利奖、专利保险等方面的扶持,按照《珠海市专利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知〔2018〕76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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