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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修改
发布时间:2021.01.06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涉及知识产权部分的修改,共有8处,详情为:

十七、

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新增“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修改“七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八、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将“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将“七年”修改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九、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删除“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十、

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删除“或者拘留”)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修改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新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将“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并新增“美术”)、计算机软件及(新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作品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新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新增“(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将原法条“(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修改为(五)]


[新增“(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二十一、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二百一十八条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新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将“三年”修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删除“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十二、

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删除“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删除“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将“七年”修改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新增“贿赂”、“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将“约定”修改为“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删除“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新增“允许”他人(新增“使用”)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删除“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十三、

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百一十九条

(新增“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四、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新增“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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